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412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受營造業行政罰處分,受處分人於訴願法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之執行疑義

主旨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受營造業行政罰處分,受處分人於訴願法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之執行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4 年 10 月 19 日內授營中字第 0943580679 號函。

二、按行政處分合法送達相對人後,即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10 條第 1 項參照) ,相對人 (即義務人) 如因此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執行機關得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 27條第 1 項參照) 。次按訴願法第 93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第 1 項)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第 2 項)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第 3 項) 。」準此,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例如銀行法第 134 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 ,原則上不因訴願之提起而停止,須原處分有訴願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之情事者,始得依職權、依申請或行政法院之裁定,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是以,訴願期間之裁罰處分,是否停止執行,應由原處分機關視具體個案情節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412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6 日發布,要旨: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受營造業行政罰處分,受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