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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委請合格檢測機構執行管道採樣時,稽查人員是否需督同採樣人員上採樣平台採樣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貴局函詢委請合格檢測機構執行管道採樣時,稽查人員是否需督同採樣人 員上採樣平台採樣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委請合格檢測機構執行管道採樣時,稽查人員是否需督同採樣人員上採樣平台採樣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又依本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二、環保機關委託民間團體執行稽查檢測工作,需為具有本署環境檢驗所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始能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稽查檢測工作,且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檢測,檢測結果始能作為稽查處分依據。

三、各級主管機關派員會同取得本署核發許可證之合格檢驗測定機構(代檢驗業者),依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進行之檢查或鑑定,涉及行政法上之行政檢查行為,乃屬公權力之行使,倘未依前揭規定辦理公告委託該檢驗測定機構(代檢驗業者)執行相關檢查或鑑定事項,則該檢驗測定機構(代檢驗業者)僅屬環保機關之行政助手,環保主管機關人員應全程監督其檢測作業。

四、倘公私場所排放管道經貴局確認符合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其該排放管道已屬設置符合安全並具代表性採樣位置之採樣孔及採樣設施,貴局得會同取得本署核發許可證之合格檢驗測定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空氣污染物檢測作業,並由合格檢驗測定機構之採樣人員至採樣平台進行採樣。貴局人員於採樣檢測現場全程執行監督作業,而由其行政助手至採樣平台進行採樣,符合環保主管機關人員應全程監督其檢測作業之要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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