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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一般人注射海洛因毒品後,得於尿液中測得嗎啡成分之最大時限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一般人注射海洛因毒品後,得於尿液中測得嗎啡成分之最大時限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09577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128-129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一般人注射海洛因毒品後,得於尿液中測得嗎啡成分之最大時限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7 年 9 月 19 日桃院永刑弘 97 毒聲 1112 字第 0970029874 號函。
二、一般施用海洛因尿液可檢出嗎啡等代謝物時限為 2 至 4 天,而Cone 及 Welch 發表於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之 1991 年研究,6 位曾經有海洛因濫用歷史之受試者,分別進行 3 及6 毫克單一劑量海洛因之肌肉注射,結果發現如施用 3 毫克單一劑量海洛因後 48 小時,仍有受試者可在尿液中檢出嗎啡成分;如施用6 毫克單一劑量之海洛因後 60 小時,仍有受試者可於尿液中檢出嗎啡成分。
三、依據 2005 年 Taracha 等人研究 33 名以煙吸方式及 26 名以靜脈注射方式吸食海洛因之受試者,於長期使用海洛因後,以美沙冬進行替代療法,期間受試者不再使用海洛因,並收集受試者之尿液,利用免疫分析法檢測尿液中鴉片類代謝物,結果發現有些受試者在停用海洛因後 10 天,尿液中仍可檢出鴉片類代謝物。
四、研究文獻顯示藥物施用劑量會改變可偵測時限,而施用藥物途徑及持續施用藥物亦可能影響人體代謝情況。另文獻有關藥物檢出之報告,因研究對象、使用劑量多寡、實驗條件、或研究角度等不同,結果及呈現方式亦不同,故除參考文獻之資料,仍須依個案狀況做研判。
五、非法施用毒品並無固定模式,不同吸毒族群及不同毒品種類,可能有不同的施用方式。依據 Rook 等人(2006)發表於 Current Clinic-al Pharmacology 之文獻,回顧有關靜脈注射、口服、鼻吸、肌肉注射及肛門塞劑等不同方式施用海洛因之藥物動力學。本局曾於 94 至95 年間檢出內含海洛因成分之藥丸、膠囊各 1 件及錠劑 4 件。
因此,海洛因以吞食方式施用,亦可能為吸毒者施用海洛因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