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人,於何種情況下尿液僅得驗出嗎啡反應而無可待因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人,於何種情況下尿液僅得驗出嗎啡反應而無可待因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6000083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94-95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人,於何種情況下尿液僅得驗出嗎啡反應而無可待因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6 年 1 月 18 日桃院木刑和 95 訴 2770 字第 0960002024 號函。
二、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 3版記載,使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可代謝成嗎啡,且海洛因常見含有少量 6- 乙醯可待因雜質成分,該成分可代謝成可待因及嗎啡。故施用海洛因後,尿液中可能同時檢出嗎啡及可待因成分。另依文獻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一書第 5 版之記述:服用可待因後,因為可待因可代謝成嗎啡,尿液中可待因與嗎啡之比值(嗎啡為分母)在 24 小時內多大於 1,在 24 至 30 小時之間常低於 1,30 小時後可能僅檢測到嗎啡成分。
三、依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2001 年第 25 卷中之研究報告記載,給予 4 位受試者以煙吸方式 3.5 毫克至 13.9 毫克之海洛因,於 35.5 小時至 37.3 小時時,其尿液中檢出嗎啡之濃度最高至 575 ng/mL。相對於貴院函附之檢驗報告結果,嗎啡濃度為 762ng/mL ,可待因則未檢出,有可能為施用海洛因後,至採尿時已有一段時間,體內之少量可待因本身已代謝至無法偵測之程度。
四、倘對本案尚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相關資料、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