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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施打海洛因後,是否可檢驗出含有嗎啡或可待因成分之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院函詢施打海洛因後,是否可檢驗出含有嗎啡或可待因成分之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50007080 號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54-55 頁主 旨:貴院函詢施打海洛因後,是否可檢驗出含有嗎啡或可待因成分之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5 年 6 月 23 日雄院隆刑安 95 年度訴字第 1327 號第31331 號函辦理。
二、海洛因可代謝成嗎啡,且海洛因常含有少量 6- 乙醯可待因雜質成分,該成分可代謝成嗎啡與可待因,故施打海洛因後,其尿液可能同時測出嗎啡與可待因成分。惟可檢出嗎啡與可待因之濃度,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施用後尿液收集時間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
三、檢驗報告中測得嗎啡與可待因之濃度,均高於該實驗室最低可定量濃度,嗎啡與可待因之比值可經由該兩項測得濃度計算得到,與檢驗方法之靈敏度無關。
四、施用含可待因之藥品後,其尿液檢驗結果亦可能呈現嗎啡與可待因陽性反應,本案若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用藥相關資料、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