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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所詢何種毒品施用後,其尿液會同時代謝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院所詢何種毒品施用後,其尿液會同時代謝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30006199 號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16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16-17 頁主 旨:貴院所詢何種毒品施用後,其尿液會同時代謝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交下貴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宜院生刑信 93 少調 79 字第 08180 號函辦理。
二、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口服可待因後二十四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百分之八十六由尿液排出,其中百分之四十至七十為可待因原態或其共軛物,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嗎啡或其共軛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可代謝成嗎啡,且海洛因常見含有少量 6─乙醯可待因雜質成分,該成分可代謝成可待因及嗎啡;阿片含嗎啡及可待因成分。故服用含有海洛因、可待因或阿片之毒品或製劑,其尿液有可能同時檢出嗎啡及可待因成分,惟可檢出之濃度,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尿液檢驗時間點及個人體質與代謝情形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
三、另我國對毒品之管制,係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規範,「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則係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四項:「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規定訂定,兩者為相配套之法律,主政機關分別為法務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毒品與管制藥品均分列四級,機構、業者或使用管制藥品人員均須依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取得相關證照後,始得合法從事管制藥品之輸出、輸入、製造、販賣、購買、使用等業務,否則將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處,換言之,即以證照制度區隔合法醫藥或科學使用之管制藥品與非法之毒品,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