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法律決字第 10100597950 號
仲裁法第 37、52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 41、43 條等規定參照,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仲裁判斷,除具有仲裁法第 38 條所定法定事由,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聲請外,經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得為強制執行,如因執行裁定而權利受有損害者,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向原裁定法院提起抗告
91年度署聲議字第 674 號
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亦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異議人不服移送機關所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申請復查,移送機關作成維持原核定之復查決定書後,並另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雖於繳納期間內自行繳納本稅之半數,惟逾法定提起訴願之三十日不變期間,始提起訴願,已由財政部決定訴願不受理,異議人又未提出其他依法應停止本件執行之事證,從而執行機關依法執行,核無不合。
(79)法律字第 16759 號
按商務仲裁條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凡有關商務上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依本條例訂立仲裁契約,約定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仲裁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關於本件工程設計責任爭議,既經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契約,約定交付仲裁 (參照來函所附教育部七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台 (79) 社字第五一八八四號函說明二及該部同年一月十六日台 (79) 社字第二三一四號函說明三意旨) ,並經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作成 (七十九) 商仲綿字第六九九號商務仲裁判斷書在案。惟當事人如認為該仲裁判斷有前開條例第二十三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時,得於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之。
(71)秘台廳一字第 01015 號
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係僅指不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不包括就審期間在內
(63)台函民字第 05460 號
查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繳驗不動產移轉登記證明文件之九十日期間,並非法定不變期間,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如有重大理由,可由法院登記處酌予伸長。
(56)台函刑(二)字第 1969 號
本件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觀,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占有,故須經過此二年不變期間,典當業者,始得處分其誤收之贓物。
(56)台令刑(二)字第 1891 號
查上訴與抗告期間均屬法定不變期間,原不因法院將該期間書寫錯誤而影響,因期間經過所發之效力,惟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期間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是本件因法院將抗告期間書寫錯誤致當事人遲誤抗告期間,係相當於上開條文「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之規定,應准其回復原狀。
(40)台電參字第 399 號
一 查我國民事訴訟法所採關於訴訟行為之立法主義,原則上係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蓋民事訴訟原以保護私權為目的,故訴訟程序之進行,亦以尊重當事人之意思為宜,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休止訴訟程序,亦即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結果」。 二 但訴訟程序休止後,如訴訟事件久繫屬於法院而不結,亦非所宜,故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休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休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復以事隔數月,當事人或將忽略此四個月時間之屆滿,故又於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應於其效力發生前十日通知當事人,藉以促起其注意。 三 訴訟程序之休止,既係本於當事人之合意,故任何一造均得向法院表示續行訴訟之意思,而使休止終竣。又在訴訟程序休止間,法院及當事人雖皆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因法定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休止而受影響,故遵守此等期間所必要之行為,如提起上訴或抗告等,在訴訟程序休止間仍得有效為之。 四 依上說明,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實頗合理,倘能善為運用當不致發生何種流弊。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