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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41 筆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6 條之 1預覽 ↗
一三六之一、(不變期間之告知) 訴訟不經裁判終結者,法院宜告知當事人有關聲請訴訟費用裁判應遵守之不變期間規定。 (民事訴訟法九十)
民事訴訟須知第 10 條預覽 ↗
事人或代理人均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任意遲誤,而對於不變期間(例如民事上訴限二十日之期間,即為不變期間)尤應特別注意,一經遲誤,即喪失其為訴訟行為之權利。惟當事人或代理人遲誤不變期間
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預覽 ↗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
刑事補償法第 22 條預覽 ↗
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決定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預覽 ↗
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86 條預覽 ↗
經營者應遵守之期間,除另有得展延之規定者外,均為不變期間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9 條預覽 ↗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預覽 ↗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84 條預覽 ↗
應遵守之期間(限﹚,除另有得展延之規定者外,均為不變期間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5 條預覽 ↗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 268 條預覽 ↗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163 條預覽 ↗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7 條預覽 ↗
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因戰事遲誤不變期間者,不適用之。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87 條預覽 ↗
應遵守之期間(限),除另有得展延之規定者外,均為不變期間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4 條預覽 ↗
事件接收前追完不變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而未經裁判者,視為回復原狀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 518 條預覽 ↗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6 條預覽 ↗
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預覽 ↗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8 條預覽 ↗
,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預覽 ↗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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