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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18 則
函釋命中
法檢字第 10800111190 號
發文 108.07.09
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刑事案件調查時,現場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民眾,並非遵守偵查不公開主體,渠等並無遵守偵查不公開義務;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民眾在刑案調查現場錄音、錄影、或公開傳輸影音資料,目前似無法律明文禁止,惟承辦案件司法警察機關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建立封鎖線,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進入刑事案件現場,或命其離開現場,以此方式隔絕渠等錄音、錄影、公開傳輸影音資料之機會
法律字第 10803500640 號
發文 108.01.2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書資料,屬政府資訊,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或公開,惟應於提供或公開前職權審認有無該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以判斷是否提供或公開;另「法律規定限制、禁止公開」或「有礙犯罪之偵查」已列入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事由之一,故如有涉及犯罪情形,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上述規定適用
法律字第 10703515520 號
發文 107.11.14
法務部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提出調查報告等相關事項,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規定之說明;另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行政調查程序,因非刑事偵查程序,自難援引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不公開規定
法律字第 10703508470 號
發文 107.06.14
檢察機關對於偵查中調閱之相關仲裁卷證資料,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故並不發生違反仲裁法關於前述卷證資料不宜任意公開規定之問題,另若卷證資料僅係刑事案件當事人有無聲請仲裁佐證,非涉仲裁程序公開或仲裁判斷之評議公開事項,如予提供尚無不符刑事訴訟法或仲裁法規定之疑慮
法律字第 10603503400 號
發文 106.03.16
參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偵查資訊在審酌公共利益維護或合法權益保護,認有必要時,得予適度揭露;另判斷「18 歲至 28 歲(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如係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如係一般個人資料,則應符合同法第 15、16 條規定
法律字第 10503516610 號
發文 105.11.04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明
法律字第 10403510530 號
發文 104.08.24
警察機關提供初判表如內容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則有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另初判表為警察機關參考資料無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若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而提供,並未違反前述偵查不公開原則
法律字第 10303510860 號
發文 103.10.0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參照,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車紀錄器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存在者,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
法律字第 10000061610 號
發文 101.02.15
如為監督政府執行防貪、反貪、肅貪之人民團體協會變更章程,倘列法務部為指導、監督該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者角色將產生衝突,又如要求法務廉政署執行業務時做勤務觀察督勤,亦恐衍生違反偵查不公開及人權保障爭議及困擾
法律字第 0999047059 號
發文 99.11.12
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視其有無「偵查不公開」規定之適用,若無,則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事實認定上如無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存在,警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供;至資訊申請人為外國人,則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得依法申請
法律字第 0999020847 號
發文 99.06.15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法律決字第 0970018451 號
發文 97.08.05
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如不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者,即與刑事偵查無涉;但若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即有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8 條之適用,故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等個案具體內容,是否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應由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判斷
(90)法檢字第 011801 號
發文 90.07.25
有關消保官執行職務得採取之措施規定,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安全與提升消費品質,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並無衝突
(89)法檢字第 001517 號
發文 89.05.10
請各檢察署檢察官及相關行政人員,切實落實遵行「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86)法檢字第 003750 號
發文 86.10.15
各檢察、調查機關應本超然公正立場及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查察賄選或處理與選舉有關之案件
(84)法檢字第 01037 號
發文 84.01.13
重申偵辦刑事案件而有發布新聞之必要時,應切實依照「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辦理,以貫徹偵查不公開原則
(81)法檢字第 04480 號
發文 81.03.31
有偵查權之人員承辦偵查案件,應切實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57)台令刑(二)字第 7378 號
發文 57.11.18
查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各地檢察處及調查單位尚能遵守辦理,惟為避免串供或湮滅證物甚或逃亡起見,仍應注意嚴防將案情外洩,以免增加偵查工作困難與外界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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