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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7 則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703515520 號
發文 107.11.14
法務部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提出調查報告等相關事項,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規定之說明;另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行政調查程序,因非刑事偵查程序,自難援引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不公開規定
法律字第 10603508850 號
發文 106.06.26
「案件重啟偵查程序」或「刻正進行國家賠償訴訟審理程序」等情事,應非屬「不可抗力」事由,從而不發生中斷請卹及請領撫恤金時效之效果
法律字第 10303510860 號
發文 103.10.0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參照,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車紀錄器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存在者,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
法律字第 0999047059 號
發文 99.11.12
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視其有無「偵查不公開」規定之適用,若無,則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事實認定上如無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存在,警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供;至資訊申請人為外國人,則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得依法申請
(85)法律決字第 09346 號
發文 85.04.20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因公涉訟」係指因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中而言,又此所稱之「刑事訴訟」,係指國家為實行刑罰權必項實施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
(81)法律字第 00856 號
發文 81.01.18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二條後段所稱之「刑事訴訟」,係指國家為實行刑罰權所必實施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
(73)法檢字第 1190 號
發文 73.11.21
關於建議通令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於偵查中應將證物提示與被告選任之辯護人,俾其就證據之證明力表示意見一案,核復如左: 按民國七十一年八月四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第三十三條,增列「在審判中」中四字,係對於辯護人之得檢閱卷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明示以在審判程序中為限。辯護人在偵查中既不得檢閱證物,則其請求提示證物,即屬欠缺依據。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均已分別標明「法院」二字,從而關於辯護人得辯護證據證明力及得請求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等規定,對於檢察官偵查程序,亦難有其適用。惟如檢察官訊問被告認有必要而主動提示證物,徵詢辯護人意見時,該辯護人自得向檢察官提供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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