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原為20年,經扣除檢察官自87年12月10日啟動偵查程序行使追訴權,至88年7月20日簽請報結為止的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期間,合計7月10日後,聲請人所為的犯罪行為,自犯罪成立之日起
114年審裁字第871號
114.08.04審查裁定
稱系爭規定一),未明確要求檢察官對於案件須經實質偵查程序者,均應作成正式不起訴處分書,並載明理由以保障程序參與及救濟權,同法第260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禁止再行起訴之規定,於不起訴
114年審裁字第400號
114.04.18審查裁定
一審判決)未適用系爭規定一之結果,致檢察官於他案偵查程序中違背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所取得聲請人以告發人身分所為對己不利之陳述(下稱系爭自白),仍具證據能力,侵害聲請人受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為之處置及其卷證,包括個案裁判確定前,檢察機關於偵查程序中、法官於審判中所為處置及其卷證,無論於偵查程序中、偵查終結後、審判程序中,抑或裁判確定後,亦均不得成為立法院調查權所調查之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適時對不利犯罪嫌疑人之證據表示意見,以減少調查及偵查程序之可能瑕疵;另亦得提出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之證據,促使司法警察(官)及檢察官注意,從而提高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之正確度。【94】
113年審裁字第456號
113.06.24審查裁定
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檢調人員偵查程序上之瑕疵,逕依違法取得之事證論處聲請人罪刑,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聲請人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臺灣
113年審裁字第116號
113.01.19審查裁定
決及112年度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未審酌司法偵查程序中之瑕疵,有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之瑕疵,且判決不備理由,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
112年統裁字第12號
112.05.15
裁定適用法律顯有違憲。 (二)另再據卓碧桃於刑事偵查程序與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1號民事確定判決中,故意以不實之資訊,欺矇法院與地檢署,毫無任何法治觀念與違背憲法
112年審裁字第665號
112.03.03審查裁定
合等,均未見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中詳加論理,難謂偵查程序已完備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111年審裁字第1253號
111.12.16審查裁定
度上訴字第753號刑事判決,違反證據法則且未糾正偵查程序之諸多違法,應予撤銷。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5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
111.10.14憲法判決
、犯罪訴追對個案法益之保護、司法警察(官)於犯罪偵查程序之地位及職權(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參照),亦非不得視採尿取證對受採尿者如上述之基本權侵害情形,暨情況急迫程度
111年憲裁字第596號
111.07.29
裁處時效,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重行起算。並未考慮於偵查程序發動前,受裁罰人仍應享有時效經過之利益。而且刑事犯罪追訴期間甚長,若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方重行起算,將造成裁處時效不當延長。可
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
111.05.27憲法判決
助,以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效維護其權益。就犯罪偵查程序而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檢察官訊問時,其於不諳法律下,可能為不當或不利於己之陳述或未能及時為有利於己之主張,其辯護人為有效維
釋字第789號【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
109.02.27大法官解釋
及未成年被害人者,檢察官應盡可能及早開始相關犯罪偵查程序,並以適當方式對其為第一次訊問,避免被害人於審判前即須反覆陳述受害情節,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107年度憲二字第385號
108.07.05
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對聲請人於偵查程序中聲請檢察官迴避,非由地檢署檢察長核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致聲請人在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權利有所
107年度憲二字第37號
107.05.25
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涉刑事案件之承辦檢察官,未於偵查程序中傳喚聲請人,致其喪失自白供出毒品來源而依系爭規定獲得寬典之機會,顯有違程序正義,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上開情事,有違憲疑義等語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105.04.29大法官解釋
中保全程序本質之急迫性及隱密性使然,允許辯護人於偵查程序中閱卷,對偵查及訴訟程序並無助益,且有妨害,甚至與羈押之目的相悖。二、於偵查程序中無武器對等原則適用。三、我國刑事訴訟法已充
會台字第12934號
105.04.29
筆錄詳加調查、製作筆錄之警員亦為當事人應予迴避、偵查程序亦未傳喚聲請人及辯護人到庭辯護等,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確定終局裁定亦未就系爭處刑書所載事實詳查說明,系爭處刑書及確定終局裁
釋字第729號【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
104.05.01大法官解釋
方式結案(例如檢察實務上之簽結)之案件,既已終結偵查程序及運作,如立法院因審查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且與其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特定議案所必要,又非屬法律所禁止,並依法定組織及程序調
會台字第10757號
101.03.02
雖曾於審判中自白,然未於同案偵查中自白(僅於他案偵查程序中自白本案販賣毒品之罪行),乃不適用系爭規定。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檢察官於起訴後尚有補正證明方法之機會,
會台字第10261號
100.04.22
規定一部分,聲請人指摘該規定以檢察官而非告訴人為偵查程序之訴訟主體,違反論理法則、信賴保護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等語,仍僅係以
釋字第627號
96.06.15大法官解釋
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
會台字第6365號
88.12.31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係就偵查程序及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執,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2859號
76.11.06
文。本件聲請人前以其拆除違章建築涉嫌貪污案件,認偵查程序及一、二、三審法院刑事裁判之認事用法均有不當,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
會台字第2355號
76.05.15
為拆除違章建築涉嫌貪污案件,認偵查程序及一、二、三審法院刑事裁判之認事用法均有不當,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請釋示案。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