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8 則
函釋命中
公益信託攸關公共利益,須經許可始能設立,並應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監督。因而公益信託名稱之使用,有加限制之必要,以杜冒
發文 112.05.30
公益信託攸關公共利益,須經許可始能設立,並應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監督。因而公益信託名稱之使用,有加限制之必要,以杜冒用或其他不 法情事發生。財團法人若欲為公益信託事務,其受託之事項必以其章程或 登記之業務範圍內者為限,而與設立財團之目的相符
公益信託之設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是以公益信託係以不 特定多數人為受益人,無論其信託目的為何,尚難認有「無受
發文 111.08.22
公益信託之設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是以公益信託係以不 特定多數人為受益人,無論其信託目的為何,尚難認有「無受益人存在」 之公益信託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23 條,為協助大專畢業生順利就業,為 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其資料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向各大專院校取得大專畢業生資料具適法性
發文 100.12.23
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 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本
發文 96.01.15
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 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本法第 3 條 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 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 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 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3. 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 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執行法第 3 條及行政執行 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義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 權人自得對之請求為強制執行,不得由義務人任意指定以某特定財產供執 行(最高法院 19 年抗字第 81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行政執行處是 否應先拍賣課稅標的之土地,而以拍賣所得價金抵繳稅款,抑或應先扣押 異議人等繼承人之存款債權,自宜由該處衡量具體個案情形,以作最適當 之決定,尚不得由異議人任意指定以某特定財產供執行。準此,本件行政 執行處考量拍賣不動產所衍生之執行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定費、登報 費等)係由異議人等繼承人負擔,土地拍賣之價金尚須優先扣繳土地增值 稅,且能否拍定亦不一定,而扣押異議人等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所生之執行 必要費用遠少於拍賣土地者,乃選擇對異議人等繼承人損害最少之方法, 爰先以系爭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等繼承人之存款債權,核其執行方法,尚 無逾越行政執行法第 3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定比例原則 。
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 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本
發文 95.10.05
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 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本法第 3 條 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 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 ,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行政執 行法第 3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自得任意對之請為強制執行,決 無僅由債務人指定應以何種財產充償之理。」「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 ,有選擇執行之請求權,不得由債務人任意以某特定財產強供執行,…」 (最高法院 19 年抗字第 813 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 1581 號解釋意旨 參照)。另依異議人檢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6 年度存字第○○號提存 通知書記載,該筆新臺幣(下同)21 萬 9,003 元提存金之受取人應為 被繼承人王○善之繼承人王葉○芬等 5 人,該筆提存金尚非異議人:○○○ 所有;又依中正大學郵局 95 年 8 月 15 日之書函查復,系爭扣押命令 已足額扣押,且異議人:○○○ 95 年 8 月 15 日可用結存尚有 25 萬餘元 。綜上,行政執行處就異議人對於中正大學郵局之存款債權在 1,021 元 範圍內核發系爭扣押命令,揆諸前揭規定、判例、解釋意旨,尚無不合。 異議人主張行政執行處應就異議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尚未提取之 提存物扣取應納款項云云,難認可採。
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 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本
發文 94.10.24
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 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本法第 3 條 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 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1 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 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3 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 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1 採 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 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3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 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執行法第 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行政執行處依據繳款書記載義務 人為異議人,於執行異議人之存款債權後,因未足清償,為執行贈與稅之 必要,續以系爭函查封異議人:○○○,核已選擇對於異議人權益損害最 小之適當方法為執行,並未逾越達成執行贈與稅目的之必要限度。又異議 人之財產為前開債權之總擔保,不得由異議人任意以某特定財產供執行( 最高法院 19 年抗字第 813 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 1581 號解釋意旨參 照)。系爭函所查封之財產縱使如異議人所稱為贈與受贈人尚未辦理移轉 登記之不動產,因該不動產仍登記為異議人:○○○,亦非法律規定不得執行 之財產,行政執行處對之執行,尚無不合。
機關辦理採購,於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
發文 89.05.26
集體遷村,非屬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不得申請徵收土地
發文 82.02.06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