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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入考量。申言之,系爭規定之目的須係維護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且其對被害兒童、少年訴訟權所造成之限制,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者,則新法規的適用,除為追求實現其立法目的或維護公共利益外,仍應平衡兼顧新法規的適用對人民在舊法規秩序下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以及人民對舊法規的信賴利益保護,採取適當合理的補救措施、
115年憲裁字第4號
115.02.04
以嚴格標準予以審查,惟其立法目的難認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故系爭規定以被害人之身分是否為行為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作為刑罰輕重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
115年審裁字第348號
115.02.02審查裁定
對聲請人及臺灣配偶所生影響,以及聲請人妨害風化對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等予以權衡考量;而原處分亦僅涉及聲請人是否可以依親事由在臺居留或長期居留,聲請人尚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停留,於不予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憲法法庭是審查法規範合憲性,事關法規範是否有效的公共利益,而非審查個別立法委員於法律案審議過程中用以表彰其所代表民意的政治立場。因此,於本案情形,除非審查法律案時個別立法委員對法律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自行控制等因素,暨系爭規定一之維護勞工權益、確保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而認不應因按月處罰之累計罰鍰金額超過雇主所應提繳勞退金金額,其處罰即與比例原則有違。 (四)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至
114年憲裁字第2號
114.02.26
則上尊重承租人意願續約,於現今已不再具備非常重大公共利益,卻使出租人之財產反蒙受特別犧牲,有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財產權保障、第22條之人格發展自由及契約自由、第23
114年憲裁字第3號
114.02.26
之歷史背景,在當年具有合理分配農業資源之非常重大公共利益。惟,38年迄今,我國產業結構及社會經濟狀況已有重大結構性不同,不能再以當時的狀況來證立減租條例之正當性,司法院釋字第580
114年審裁字第171號
114.02.10審查裁定
及第4號判決之意旨,釐清本案所爭執之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隱私權、言論自由權及人格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
113年審裁字第982號
113.12.27審查裁定
,違反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之公平性及公共利益性,並有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上開書函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
113年審裁字第913號
113.12.11審查裁定
爭規定一)、第27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背公共利益、公平正義、權力分立或正當法律程序等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平等權、程序權或訴訟權等等權利,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
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113.10.28憲法判決
療機構契約自由有所限制,惟此限制係為維護更重要之公共利益,亦即我國人民人性尊嚴、健康權及生存權,以避免醫療費用過鉅,進而使人民無力負擔。是以,系爭規定二縱有限制醫療機構之契約自由,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契約負有保密義務之事項,基於維護上開憲法上極重要公共利益或避免義務衝突,受質詢之行政首長亦得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105】 立法委員之質詢權與行政首長之備詢、答詢義務,固為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789號
113.10.21審查裁定
: 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二違反公共利益、公平正義、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云云,即逕謂系爭規定二及系爭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標準予以審查,亦即其立法目的應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且所採之制裁手段(死刑)應為達成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63】 又人之生命、自由、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師無異,依釋字第707號解釋之意旨,本件聲請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至少應採中度審查標準。2、系爭規定一僅概括授權教育部就代理教師權利、義務事項訂定辦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3、由
113年審裁字第403號
113.06.11審查裁定
賓錄影前所談而未播出者。(三)聲請人之感情私事與公共利益是否有關。(四)對於系爭言論之可能文義範圍等。而上開(一)至(四)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均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惟系爭裁定卻未予以審酌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05.31憲法判決
際需要所設定消防人員之資格條件,為達成前述重要之公共利益,方以身高條件作為體格檢查之項目,其目的確屬正當。(二)消防力是人員與設備的結合,並作用於實際救災過程及平日戰技演練中,從而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益部分【37】 現代國家為保護人民權益或追求各項公共利益,往往須透過公務員依法執行行政、審判或其他職務,以實現法令或政策之目的,完成國家任務。人民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予以侮辱,
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侮辱罪案(二)等】
113.04.26憲法判決
件規定,始足當之。【20】 基此,誹謗言論如涉及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應絕對保障,而不受任何限制。於言論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之情形,立法者仍得權衡他人權益及公共利益之類型及重要性,與表意人之故意過失、言論類型及內容、表意脈絡及後果等相關情形,於符合
113年審裁字第328號
113.04.08審查裁定
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違反公共利益、公平正義原則、武器平等、法律優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權力分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及財產
113年審裁字第269號
113.03.19審查裁定
適用系爭規定,業已就維持法秩序之安定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之心證詳為說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
113年審裁字第188號
113.02.19審查裁定
締約自由人格權,且衡量法益輕重及消費者選擇餐飲之公共利益,尚不能以米其林公司未承諾評審員日後一定不會至鍋氣餐廳用餐,逕認聲請人之締約自由人格權有受不法侵害之虞等為由,以聲請人之上訴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惟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取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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