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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23034 號
就學貸款性質上屬於消費借貸一種,若貸與人係金融機構,則債務人(學生)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即應踐行前置協商程序。惟已協商成立之學生,債權銀行復同意其貸款之學生延期清償或本金緩繳者,如無抵觸法令情形,法院尚難干預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07419 號
監督人或管理人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查詢債務人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時,受詢問人負有答覆之義務。至金融機構債權人向有關機關、團體查詢債務人相關資訊,自以有利於前置協商程序之進行,明瞭債務人之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之必要範圍內為前提
廳民二字第 0970006963 號
金融機構為進行協商程序之必要,宜使其明瞭債務人之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其應得向國稅局、勞保局、健保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單位查詢債務人相關資訊
(93)律聯字第 93064 號
「檢察機關因應刑事訴訟部分修正條文增訂協商程序辦理事項參考原則」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30009910 號
訂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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