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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受理之情形,是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協商程序,爰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即法院於接受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時,經訊問被告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後,協商程序即行終結,而被告如欲撤銷協商合意,即應於協商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法院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規定同意檢察官之聲請開始進行協商程序,並在協商程序中,知悉雙方協商內容有意排除犯罪所得沒收後,而未當庭駁回檢察官協商程序聲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6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合意,本院認本件不應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就原所為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所為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所為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應駁回自訴代理人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因被告嗣後於協商程序表示不同意協商等語,是被告於協商程序終結前撤銷協商之合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108年8月14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本院認前該協商程序之犯罪事實變更已不適宜為協商程序,應撤銷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抗字第2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⑤避免法官為結案,而濫用協商程序,對於「刑」為高度讓步(參見王兆鵬文 刑事訴訟新增訂之協商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審易字卷第66頁),本院因認原認罪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不宜進行協商程序,本院107年9月17日所為之認罪協商程序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此部分所為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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