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10 則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1203509990 號
發文 112.07.28
合夥契約係因各合夥人彼此相互信任而成立,因而合夥人死亡時,其合夥人之地位非可由其繼承人當然繼承。惟如合夥契約訂明,該合夥人之繼承人得繼承者,則其繼承人得繼承其合夥人之地位,而不生退夥之效力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07394 號
發文 108.03.21
公證人受理合夥契約締結之公、認證時,應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法檢字第 10804507910 號
發文 108.03.15
公證人受理合夥契約締結之公、認證時,應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法律字第 10203502880 號
發文 102.07.09
民法第 687 條規定參照,如當事人僅有證明文件證明繼承事實,而合夥契約未訂明由合夥之繼承人繼承其合夥人地位,則無該條第 1 款但書規定適用
電子郵件981215
發文 98.12.15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所詢合夥契約書,如係自行撰寫契約內容,足以表現創作者的創意、思想而具原創性,則該「合夥契約書」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反之,如該合夥契約書係一般契…
法律決字第 0950046959 號
發文 95.12.18
合夥契約組成之當舖商號因合夥人僅剩一人應如何處理疑義
(80)法律字第 1192 號
發文 80.01.22
一 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合夥人死亡者,除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外,固為法定退夥事由之一;惟查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同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參照) ,合夥人若祇剩一人,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 (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五年七月廿一日台六十五函民字第○五九四二號函參照) 。 二 本件採礦合夥人周君死亡,若合夥契約並未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而尚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則周君之死亡,固應依退夥規定辦理結算;惟若合夥人祇剩一人,則依前開說明,該合夥即應解散,並進行清算而使其歸於消滅,似不能依退夥規定辦理結算。 三 周君死亡,若合夥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而周君尚有未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身陷大陸,則在其繼承人未依法定程序拋棄其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參照) 前,即已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無待於繼承人之主張 (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四四二號判例參照) ,故難謂其無繼承周君遺產而為合夥人之權。惟其對本件採礦權展期之申請,事實上既不能與其他合夥人共同為之,在此種情形下,得否由其他合夥人為全體合夥人之利益提出申請 (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事涉貴部職掌,仍請本於職權自行衡酌之。
(80)法律字第 01192 號
發文 80.01.22
一 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合夥人死亡者,除契約訂明其繼承者外,固為法定退夥事由之一;惟查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同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參照) ,合夥人若祗剩一人,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 (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五年七月廿一日台六十五函民字第○五九四二號函參照) 。 二 本件採礦合夥人周君死亡,落合夥契約並未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而尚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則周君之死亡,固應依退夥規定辦理結算;惟若合夥人祗剩一人,則依前開說明,該合夥即應解散,並進行清算而使其歸於消滅,似不能依退夥規定辦理結算。 三 周君死亡,若合夥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而周君尚有未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身陷大陸,則在其繼承人未依法定程序拋棄其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參照) 前,即已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無待於繼承人主張 (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四四二號判例參照) ,故難謂其無繼承周君遺產而為合夥人之權。惟其對本件採礦權展期之申請,事實上既不能與其他合夥人共同為之,在此種情形下,得否由其他合夥人為全體合夥人之利益提出申請 (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事涉貴部 (經濟部) 職掌,仍請本於職權自行衡酌之。
(69)台函民字第 6377 號
發文 70.06.24
按退夥係單獨行為,苟合夥人已向他合夥人明確表示其退夥之意並合於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無待他合夥人之承諾,即可發生效力 (參考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九十六號判例) 。但其合夥契約有反之約定者,自應依其約定。
(66)台函參字第 05603 號
發文 66.07.04
稱合夥者,請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契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似不得為之。又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合夥組織之商業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全體合夥人之同意證件」,因此得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似亦無從申請為增資之變更登記。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