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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共交通道路」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就實際情形予以審認之
公有土地倘屬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者,其承受人或嗣後再移轉第三人之移轉登記,登記機關得逕為塗銷登記
修訂「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標準作業程序」及執行計畫相關範例
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之土地應將劃設結果清冊函送公產管理機關知悉
承領人繳清地價未移轉登記之早期放領土地,經變更為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時,准予依規定辦理繼承承領及補辦所有權移轉囑託登記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之劃定,其劃定範圍與土地權屬無涉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之劃設參考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劃設原則
海岸土地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係指所有權不得為私有,並未規定不得提供私人使用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稱「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
關於「道」地目土地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申請建築乙案,查「道」地目土地,供民眾交通未滿二十年之公共交通道路,雖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之1,仍不得違反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公共交通道路用地不得為私有之規定,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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