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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6 則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303510490 號
發文 103.09.17
行政程序法第 96、98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參照,追繳已發還押標金既為行政處分,自應依上述規定記載救濟教示條款,如機關未於沒收押標金函內教示救濟期間,廠商於收受沒收押標金函後一年內提出異議,自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法律字第 10100500430 號
發文 101.09.17
法務部就「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行政救濟之教示條款」法律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000001794 號
發文 100.02.11
按執行行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加註教示條款,以保障人民訴願權,故於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之教示條款,應以「如不服本決定,得...提起『訴願』」為是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90014998 號
發文 99.06.24
當事人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避免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時疏未注意,致遭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爰修正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判決正本教示條款
法律字第 0940026068 號
發文 94.08.09
申請提供行政資訊等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規定核處,如駁回請求者,因係屬行政處分,應記載教示條款,以讓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
(89)法律字第 000537 號
發文 89.12.18
檢送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依規定應記載之教示條款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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