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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日所為原處分,將系爭裁定教示條款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訟關係人對相關裁判,得否提起上訴或抗告,聲明不服,屬法律之強制規定,不因裁判書類教示條款欄記載有誤而變更,是抗告人仍不因該裁定上開教示條款之誤載而取得抗告權,併此敘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⒉再抗告人對書記官裁定書正本教示條款記載「本裁定不得抗告」異議,經書記官110年9月23日以該教示條款之記載並無錯誤,而駁回其異議,並無違誤,從而再抗告人對書記官之處分書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遂於106年5月22日以原裁定更正前開裁定之教示條款,故原裁定既為更正前開裁定之錯誤所為之裁定,依法亦屬不得抗告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訟關係人對相關裁判,得否提起上訴或抗告,聲明不服,屬法律之強制規定,不因裁判書類教示條款欄記載有誤而變更,是抗告人仍不因該裁定上開教示條款之誤載而取得抗告權,併此敘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伊係依教示條款提起上訴,原確定裁定以教示條款誤載,裁定駁回伊之上訴,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交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教示條款誤載於理由欄外,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交簡字第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教示條款誤載於理由欄外,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交簡字第6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教示條款誤載於理由欄外,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交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教示條款誤載於理由欄外,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交簡字第6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教示條款誤載於理由欄外,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交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教示條款誤載於理由欄外,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1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見原審卷第28頁),可知原處分確有教示條款之記載,抗告人主張原處分未有教示條款,與事實不符,是原裁定以抗告人對原處分不服,未經合法之訴願前置程序,逕行提起本件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國抗字第6號裁定救濟教示條款所為異議之駁回裁定,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82條本文之規定,就系爭裁定得為抗告。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交簡字第6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教示條款誤載於理由欄外,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交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教示條款誤載於理由欄外,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交簡字第6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教示條款誤載於理由欄外,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國抗字第5號裁定救濟教示條款所為異議之駁回裁定,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82條本文之規定,就系爭裁定得為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僅適用於未曾復查者)」,此有各該教示條款之記載附於原處分卷第153、152頁可憑,且目前稽徵機關使用之繳款書均制式文書,教示條款均已印製完好於空白繳款書上,原告稱本件未記載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原判決教示條款雖記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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