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6 則
函釋命中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20016503 號
發文 102.07.09
法院原裁定沒入保證金並緝獲被告,經抗告而撤銷原裁定,屬情勢變更,非原裁定所能審酌,故不可歸責,仍應予以維持
(59)台令刑(四)字第 5692 號
發文 59.08.06
查具保停止羈押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收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其保證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官執行某甲贓物一案,被告於具保停止羈押後逃匿並經通緝,檢察官自得依法命令沒入保證金。雖該被告於本 (五十九) 年四月六日因另案煙毒罪被捕移送台東地院檢察處偵辦,但台中地院檢察處係於同年四月十三日獲悉該被告因另案被補,顯與十年統字第一六四八號解釋所指緝獲歸案之情形有別,則台中地院檢察官於同月十一日對保證人所為沒入保證金之命令,即難謂非合法。
(58)台令刑(四)字第 2967 號
發文 58.04.16
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上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如確經合法傳喚執行而有逃匿之事實,縱於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或命令確定後自動前來報到執行,亦無解於保證責任,次查上開第一百十八條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行之,乃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是項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應認為包括於具保處分之範圍,如有不服,對於檢察官之命令,可依同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款聲請其所屬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十九年院字第二一九號解釋參照) 本件具保人於收受命令之送達後,既不依法聲請撤銷或變更,自得執行沒入。
(52)台令刑(二)字第 3376 號
發文 52.06.08
被告因停止羈押,於偵查時命其具保提出新台幣一千元保證書,而在審判中命同一保證人提出新台幣五千元保證書,當係偵查階段之具保責任已消滅而非包括偵查中之具保在內,且依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六九七號解釋之意旨而觀本件沒入保證金自宜解釋為新台幣五千元。
(51)台令刑(五)字第 2537 號
發文 51.05.24
查具保停止羈押所以保全訴訟之進行如被告在逃當時未裁定沒入保證金額則於被告歸案後即不可補行裁定沒入。
(46)台令刑(五)字第 4395 號
發文 46.08.29
查指定保證金額,原無法預以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標準,而係以停止羈押時所認定者為根據,如指定時所認定之事實係專科罰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指定之保證金額,固不得逾罰金之最多額,否則自不受此限制,故具保人一經按指定之保證金額具保,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所定免除具保責任或退保之事由外,即應依保證書內容負其責任,縱令確定判決結果,所認定之事實變更為專科罰金之案件,原具保責任,並不因此而變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二條,不過就指定保證金額時應適用之標準而為規定,不能認為變更具保之責任。惟查罰金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應先就受刑人之財產執行,如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始可依刑法第四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命易服勞役,倘受刑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不得遽行沒入保證金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