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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11 則
函釋命中
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而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及第56條規定之執行
發文 113.09.18
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而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主 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同)第 63 條及第 56 條規定之執行,詳如 說明,請查照。
貴局函詢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分,該2項有無執行之優先順序疑義一案
發文 107.04.17
貴局函詢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者,依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處分,該 2 項有無執行之優先順序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所稱公私場所與工商廠場適用之處罰額度疑義乙案
發文 98.10.06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所稱公私場所與工商廠場適用之處罰額 度疑義乙案,請查照。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25條、第27條第2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24條第3項、第27條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發文 96.03.26
一、本案係某公私場所從事金屬工具翻砂鑄造生產與買賣業務,經環保機關派員前往稽查,於其廠區下風處測得臭氣濃度檢測值為100,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標準限值為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環保機關乃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該公司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限期完成改善
發文 95.09.21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發文 95.09.04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3條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發文 95.08.14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等處分
發文 95.08.10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已明定該辦法之適用對象,除特定條件排除外,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亦即符合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不論為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均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分
發文 95.07.21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一年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年排放量,違反者則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分
發文 95.02.16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已明定該辦法適用對象,除特定條件排除外,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亦即符合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不論為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均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分
發文 9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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