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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臺會議字第 0950000729 號
公務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時諭知緩刑確定者,自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發生停職之效力
臺會議字第 0930001683 號
公務員因違法受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之宣告,並同時諭知緩刑確定者,其職務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發生停職之效力
(87)法律字第 020447 號
關於公務人員涉嫌內亂、外患、貪污以外之刑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禠奪公權,惟同時諭知緩刑確定者,應如何處理疑義
(82)法律字第 06327 號
因被判決緩刑確定而復職,年終工作獎金究應如何發放
(80)法律字第 16917 號
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緩刑期滿,如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不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可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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