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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140350429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指當事人已不得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以爭執該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即緩起訴處分已發生形式上確定力
法律字第 10903516450 號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又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司法機關於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並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法律字第 10603502500 號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該管司法機關於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即已喪失管轄權,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以及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尚不因行政機關是否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而影響裁處權時效之計算
法檢字第 10404525620 號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緩起訴前」,解釋上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故變更法務部 96.07.02 法檢字第 0960802396 號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改採甲說
法律字第 10403500030 號
行政罰法第 45 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營造業法第 54 條等規定參照,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 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法律字第 10303511950 號
行政罰法第 26、3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法律決字第 10203501390 號
行政罰法第 26、45 條等規定參照,個案是否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若是,行為人實施行為及緩起訴處分確定時點為何,攸關上述規定要件是否符合,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法檢字第 0990804701 號
政府採購法第 31、50、101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檢察機關提供涉及政府採購法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供該會參考及提醒機關後續處置,應認尚屬依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且其蒐集利用亦有增進公共利益成效,故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上述目的範圍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 1 份供該會辦理業務
法律字第 0999020123 號
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刑事案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至於,本案緩起訴處分與行政罰之對象是否相同,來函資料尚未敘明,倘若非同一主體時,則應對非受緩起訴處分之其他行為人為行政裁罰,尚無該法所稱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法律決字第 0980049815 號
關於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主管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且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因此,主管機關為行政裁罰,自得斟酌旨揭情事,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仍可符合個案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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