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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11 則
函釋命中
有關為辦理銀行申報重編製公益信託基金財務文件,涉有信託法第 82 條 及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相關說明
發文 109.05.12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得命清除機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其載運之廢棄物,如期限內未清除處理,除依本法第49條處以行政罰鍰外,不論主管機關是否沒入清運機具,因該機具載運之廢棄物未依本法規定清除處理,主管機關得依權責認定是否依本法第71條規定代為清除處理,並求償其費用。爰本法第9條與第71條由貴局依個案實務現況及權責予以審認及應用。
發文 108.02.21
函詢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地政士法第44條之懲戒事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消滅時效規定
發文 104.03.13
有關違反建築法第86條擅自建造,其違法狀態繼續,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執行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 102.04.22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其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之情形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發文 101.10.18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係採從新從輕原則,若在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修正 改採行政罰生效前違反同法第 13 條等規定,而於修正後裁處者,則依修 正後之新法處以行政罰
發文 100.10.04
有關依建築師法第46條規定所為之懲戒屬懲戒罰,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及第45條規定一案,請查照。
發文 98.11.16
依廢棄物清理法之法理,違反行為義務者,該行為人於受行政處罰外,同時具有去除違法狀態之責任。依本法所定之限期改善即此法理之明文。而本法對於違法棄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規定,除上述之違反行為義務者外,於第71條,另課予非直接傾倒掩埋堆置廢棄物但對於非法棄置有可歸責之人清理義務,即事業、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此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稱其為「狀態責任」,係一種對物的責任,通常是排除危險,回復物之安全狀態義務,此等義務本身並無「人的行為」要素存在,其構成要件必須為比一般過失更嚴的「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而此加上「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要件之「狀態責任」,相對於「行為責任」,為補充性責任,亦即於相關判決所稱之「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
發文 98.07.08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所稱「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 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適用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行為人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其裁處權時效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 98.07.01
行政罰法第 15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44、45、57、63、64 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之董事、有代表權之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 職務或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益為行為,僅具備董事或代表權人之身分 ,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同一規定罰鍰
發文 97.10.14
就業服務法第 5、40 條及行政罰法第 7 條,以不實之雇主及被看護者 戶口名簿影本為雇主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向本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有未 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之情事
發文 9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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