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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6 則
函釋命中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26555 號
發文 102.10.21
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向法院查詢承租人之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時,應由法院就個案事實判斷應提出何種文件,並檢附「詢問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家事聲請狀參考範例,以供利用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9717 號
發文 98.08.20
「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及「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流程」轉知所屬辦理相關業務同仁及訴訟輔導科人員參考使用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4975 號
發文 98.06.25
因應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之增訂及修正,改採全面限定責任,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之案號字別,爰新增案由「陳報遺產清冊」,廢止「限定繼承」之案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4590 號
發文 98.06.19
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已全面改採繼承人負限定責任制度,並修正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第 1156 條、第 1156 條之 1 參照)等相關規定,於民眾洽詢時,應依修正規定詳為說明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06405 號
發文 97.04.09
各地方法院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各辦事處、分處為無人承認繼承事件之遺產管理人時,宜將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及遺產清冊連同裁定正本一併送達,以免遺產管理人須再聲請閱卷瞭解繼承及遺產情形,增添法院及相關機關行政負擔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22464 號
發文 87.10.17
各地方法院就限定繼承事件應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暨清冊漏載已知之債務時如何處理,答覆不一,致無所適從,爰特函請轉知所屬應注意民法第 1156 條第 2 項、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第 3 項有關遺產清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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