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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9 筆
民法第 1156 條之 1預覽 ↗
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2 條預覽 ↗
呈報遺產清冊後之公示催告
民法第 1156 條預覽 ↗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家事事件法第 129 條預覽 ↗
聲請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程式及遺產陳報書
民法第 1214 條預覽 ↗
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一)-編製遺產清冊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0 條預覽 ↗
法院受理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陳報遺產清冊時,應注意審查其陳報是否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家事事件法第 71 條預覽 ↗
記載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1 條預覽 ↗
個月內,向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所定之管轄法院提出遺產清冊。 前項情形,受理遺產清冊之法院得付與證明書。
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預覽 ↗
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4 條預覽 ↗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或為生存之陳報。
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預覽 ↗
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
民法第 1163 條預覽 ↗
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民法第 1179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29 條預覽 ↗
下列事件為繼承非訟事件: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確定證明書,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管遺產及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十九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管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已知者,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3 條預覽 ↗
承人、財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事件,已依限陳報、提出或法院所定期間已屆滿。 (九)依法不予
民法第 1162 條之 1預覽 ↗
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6 條預覽 ↗
以確實憑證者為限,經分署認定後即生報明效力,登入遺產清冊負債欄;其報明之權利隱有瑕疵(包含死因贈與契約無法認定等)者,非經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不予受理。 (二)受遺贈人聲明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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