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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工廠如經法院拍賣後,原廠址留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疑義一案,本案污染行為人所負清理廢棄物義務(行為責任),並不因土地所有權轉移而消滅;而新土地所有人除擁有土地所有權外,亦應善盡維護義務(狀態責任);若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時,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倘上述清理責任人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之費用,自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後段規定向其求償。
工廠如經法院拍賣後,原廠址留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依廢棄物清理法之法理,違反行為義務者,該行為人於受行政處罰外,同時具有去除違法狀態之責任。依本法所定之限期改善即此法理之明文。而本法對於違法棄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規定,除上述之違反行為義務者外,於第71條,另課予非直接傾倒掩埋堆置廢棄物但對於非法棄置有可歸責之人清理義務,即事業、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此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稱其為「狀態責任」,係一種對物的責任,通常是排除危險,回復物之安全狀態義務,此等義務本身並無「人的行為」要素存在,其構成要件必須為比一般過失更嚴的「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而此加上「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要件之「狀態責任」,相對於「行為責任」,為補充性責任,亦即於相關判決所稱之「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所稱「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 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適用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堆置廢溶劑部分,貴局應依法責成非法行為人限期改善,除去違法狀態,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若需由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時,因新、舊地主皆為該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有人,依廢清法第71條規定,若該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條文規定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貴局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土地所有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至於本案新、舊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貴局函詢有關○○鎮○○里獅山○○號(原○○紙業廠房)土壤及地下水 疑似遭受污染及堆置廢溶劑案後續整治及清除權責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請查照。
來函所詢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之「重大過失」,依本署91年7月1日環署廢字第0910038823號函釋說明三(影本如附):所謂重大過失係指依一般人之注意可得而知,竟怠於注意而不知,即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言,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予以認定
拍定人(新地主)為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有人,若該土地所有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拍定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至於本案拍定人(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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