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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6 筆
民法第 222 條預覽 ↗
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強制性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 6 條預覽 ↗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其賠償責任不受本辦法賠償額標準之限制。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執行職務時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重大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 7 條預覽 ↗
條所定安全金,因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予發給;因其過失所致者,減半發給。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之認定,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總隊等機關依事實調查或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6 條預覽 ↗
意外事故係因收容人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補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五十。 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由監督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7 條預覽 ↗
慰問金,係因第三條所定人員故意所致者,不發給;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三十。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主管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民法第 237 條預覽 ↗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8 條預覽 ↗
意或過失者,不受懲罰。因過失而應受重大懲罰者,以重大過失為限。 軍人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本法所定懲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從輕懲罰。
民法第 223 條預覽 ↗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民法第 410 條預覽 ↗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民法第 218 條預覽 ↗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鹽務人事規則第 113 條預覽 ↗
除定期考績外,人員有特殊勞績或重大過失,須即予獎懲者,得臨時舉行考試,予以獎懲。
民法第 434 條預覽 ↗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海商法第 131 條預覽 ↗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會計法第 103 條預覽 ↗
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922 條預覽 ↗
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 4 條預覽 ↗
,係因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惡意所致者,不發給;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6 條預覽 ↗
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第 6 條預覽 ↗
電車駕駛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且最後三年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 二、高速鐵路電車調車駕駛檢定考試官:最近七年從事高速鐵路電車或高速鐵路電車調車駕駛工作,經驗達三年以
監場人員選聘規則第 5 條預覽 ↗
主辦試務機關對曾任監場工作人員有重大過失,或不盡職責,或私自請人代替者,不予選聘,並通知原服務機關或學校。
船員法第 49 條預覽 ↗
間受傷、患病或死亡,推定其為執行職務所致。但因其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受傷、患病或死亡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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