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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同年8月15日晚間7時許,被告公司負責人周政男拿出已經內容已打字完成之業務重大過失承認書、切結書、業務重大過失賠償償還計劃書(下稱系爭業務重大過失承認書、切結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原告受僱人劉宗仁有重大過失,依民法第224條前段規定,原告即有重大過失,系爭事故之貨損既係其重大過失所致,即符第5條第7款除外不保事由,且不符系爭契約基本條款及保險批單第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辯稱:林佑晟雖有過失致上訴人受損,惟並未達重大過失程度,且伊依地勤服務契約第六條第二項約定,僅就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依請求權相互影響說,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責任亦須以林佑晟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重大過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書狀中指稱被告既經鈞院刑事簡易判決即應認為有重大過失,此等主張顯無依據,蓋:⑴查民法上之過失有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及抽象輕過失之別,所謂重大過失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9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人有參與該盜採砂石行為或有何關連,亦難證被上訴人有何故意或重大過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被告因賠償其所受損害,被告則以伊未有重大過失為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有無因重大過失導致本件火災發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持此逕認被告即有重大過失,顯將重大過失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混為一談(3)綜上所述,被告就原告所受飛機之損害,並無重大過失可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此豈能遽認原告有重大過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5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之爭點在於:(一)被告(即承租人)就失火之損害賠償責任,應負善良管理人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二)倘為後者,被告有無重大過失致系爭房屋失火毀損?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其就羈押之必要要件,並無指出聲請人有若何重大過失之行為,即遽認聲請人受羈押係出於重大過失,顯有未合。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7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規定須因承租人重大過失行為所致,方須賠償,減輕承租人之注意義務,而所謂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而言,倘承租人之失火,縱因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致,而於普通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民法第434條規定承租人對於火災毀損責任僅限於重大過失,因而就本件事故,被上訴人無重大過失不需負責。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案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其在刑事法院之辯解,縱屬不可採,亦不能遽指為有重大過失。是聲請人之所以受羈押,能否謂係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饒有研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重大過失幾近故意,大山公司豈可能故意或跡近故意遭竊。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丙○○之受羈押,顯非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原決定有誤,請依法准予賠償云云。經查: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固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而言,是承租人之失火,縱因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致,而於普通人應盡之注意無欠缺者,不得謂有重大過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似見上訴人及第一六八四號判決並未自陳及認定上訴人有「重大過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爭執重點在於:關於被上訴人是否係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系爭支票,應由兩造何人負舉證責任?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系爭支票而拒絕給付票款,是否有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之爭點在於:(一)被告就失火之損害賠償責任,應負善良管理人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二)倘為後者,被告有無重大過失致系爭房屋失火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0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原告亦無法舉證證明江國祥有何重大過失行為,自難僅因江國祥受有上列緩起訴即可推定其有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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