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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303503100 號
行政罰法第 4、15、20 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29 條等規定參照,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目前依上述條例規定指登記名義負責人,則對於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以圖規避責任之實際負責人,主管機關在具體個案上得審酌有無上述規定適用,另私法人代表權人,倘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處罰
法律決字第 0999047454 號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不予處罰;至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由國家負舉證責任。各縣市政府對於電子遊戲場經營業者,有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應依職權調查並就調查所得之事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業者有無違反規定之情形,而為適當決定
法律字第 0980018393 號
關於行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時,經主管機關令其停業至法院判決確定日止,嗣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如行為人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前,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所定情形之一者,經檢察官依職權或聲請撤銷原處分而起訴者,該停業處分自應依原處分所載之;惟如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且無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所定情形之一,即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自不會發生「法院判決確定」之情形
法律字第 0970034415 號
行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且確有行政執行法第27 條規定所稱「依法令負有不行為義務」情形,如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行政機關得參照前開函釋辦理之
法律字第 0960038153 號
關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疑義
法律字第 0940048009 號
同時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
94年度署聲議字第 15 號
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7 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又「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 項所明定;又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是行政處分於生效後即具有執行力,經移送機關移送執行後,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執行。至於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但書固規定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惟查異議人僅泛稱其已提起行政訴訟,或稱所涉刑事案件尚在審理中,經核執行卷全卷,並未發現異議人曾提出足使行政執行處認有停止執行必要之具體事證,是行政執行處未停止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法律字第 0910051736 號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適用疑義乙案
(90)法律字第 017522 號
關於警察機關實施臨檢查察,對於各行業有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情事者,有無對其負責人為調查證據及製作筆錄之權限乙節
(90)法律決字第 013071 號
有關未滿十八歲已婚少年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是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案
(89)法律字第 019676 號
關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第三十二組有關對電子遊戲場業核准條件規定,於實際執行時發生疑義之意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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