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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為落實被害人保護法益目的,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本有依個案 情形分別適用,因勞務給付型態多元,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例示 12 種態樣,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受僱者達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擔任董監事或主管職務者,若已提出前一 年度、當年度或預定參加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相關證明,事業單位於其 實施教育訓練年度期程內,得不要求其重複參加該防治教育訓練
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 取相關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該作為義務之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依法 律座談會見解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有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1案,請查照。
公司尾牙聚餐如為雇主舉辦之活動,於該場合發生員工遭受性騷擾事件時 ,雇主仍應盡性騷擾防治責任並有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
核釋有關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期間遭受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 騷擾提出申訴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疑義
事業單位所訂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不得就申訴 期限加以限制,避免影響申訴救濟之權利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就性騷擾事件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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