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
請求賠償的意思。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是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此一原則的目的在於防止被告因畏懼上訴可能會遭受更重刑之判決,而不敢行使其上訴權。但如果檢察官或自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合法而且有理由),或者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被撤銷者,就不在禁止之列。
直接證據
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例如殺人用的刀子上有被告的指紋,還有屍體,可以證明有殺死人。
扣押命令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金錢債權(例如:租金、工程款、貨款等)強制執行時,由執行法院核發的一種執行命令,目的在於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該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並且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例如:甲積欠乙50萬元的債務,甲到期無法還款,乙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乙聲請法院對甲在丙銀行中的存款50萬元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會對丙銀行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甲提領該50萬元,同時禁止丙銀行支付50萬元給甲。
行政慣例
行政機關對於某類事件反覆地以相同的方式處理,形成規律,這樣的處理方式可能逐漸成為「行政慣例」。但行政慣例欠缺法律的基礎,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不可以用行政慣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只能在不牴觸法律的前提下,透過憲法的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自我約束,依照其向來的行政慣例來處理事務,而間接對人民產生效力。
限定繼承
人死後,他留下的財產和負債都由繼承人繼承。 如果負債比財產還多,那麼用死者留下的財產償還負債,還不完就算了,不必繼承人自己拿錢出來償還,這就叫限定繼承,是目前法定的繼承制度。
茲
相當於「此」、「這裡」、「這個」。
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用會議的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憲法和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案件,大法官將他們的審理結果以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呈現。解釋文是全案的結論,相當於一般訴訟案件的裁判主文。解釋理由書則是支持、得出結論的具體、詳細論述,有助於進一步理解解釋文的意旨。
認事用法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時效取得
指無權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未登記之不動產或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達到一定期間,依法取得該物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制度(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