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受訴訟當事人的委任,以當事人名義代為實施或接受訴訟行為,維護當事人利益的人
妨害書信秘密罪
妨害書信秘密罪規定於刑法第315條,該條文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秘密通訊自由,乃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憲法第12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係保護個人書信秘密不被他人侵害,另依同法第 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合先敘明
首先就此部分為說明。
云云
為「據說如此」的意思。
再保險人
原保險契約的保險人,藉由與其他保險人簽訂再保險契約的方式,將其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或全部,轉向其他保險人。此時,與原保險人簽訂再保險契約的其他保險人就是再保險人。例如:甲公司就其工廠向A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A保險公司再與B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契約,約定如果A保險公司與甲公司間保險契約的保險事故發生時,由B保險公司給付A保險公司所應賠付的理賠金。此時B保險公司就是「再保險人」。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不能超過上訴聲明範圍做出更不利於上訴人的裁判。例如:甲起訴請求乙交付耳環一對及戒指一枚,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交付耳環一對,但駁回甲有關交付戒指的請求。甲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改判乙應交付戒指一枚。假設乙對於該判決沒有提起上訴,則上訴法院審理時縱使發現甲不能請求乙交付耳環,也不能改判為駁回甲關於耳環部分的請求。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刑法第158條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指行為人無此職權,卻冒充公務員而僭越行使其職權。例如: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書記官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因書記官依法無向人民收取款項之職務,自無由使人假冒官銜以行使之餘地,是其所為,僅犯刑法第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輔助參加人
輔助參加人,就是參與他人間已繫屬的訴訟,輔助當事人其中一方進行訴訟的人(行政訴訟法第44條參照)。輔助參加人並非當事人,故不為判決效力所及,不得獨立上訴,且其行為不得與所輔助之當事人行為相牴觸(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1條參照)。
彼
其、他
家事事件第167條
凡人受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就沒有行為能力,影響重大,所以法院在裁定前應該慎重其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因此規定,法官訊問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時,原則上應該在鑑定人面前來訊問,讓鑑定人也能瞭解他的狀況;此外,法官也應該詳細訊問鑑定人有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