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人罪
強盜殺人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項規定為強盜罪與殺人罪之結合犯,將原本均可獨立處罰之強盜罪以及殺人罪以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規定其獨自之處罰刑度。強盜殺人罪之強盜罪為基本犯罪,只要行為人利用犯強盜罪之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強盜與故意殺人二行為間具有關聯時,即構成本項犯罪;行為人成立強盜殺人罪時,即不用再另外以強盜罪或殺人罪之罪名論處。
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原則,又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一切法律程序規定的指導原則。其概念主要是指涉及人民權利的公權力運作,應該設置合理正當的法定程序,以保障人民有合理、公平參與及異議的權利。
如股
請參考「馨股」的解釋。
充要條件
又稱充分必要條件。如某原因的存在,是發生損害結果不可或缺的條件(必要性),且該原因確實足以導致損害結果(充分性),該原因的存在與損害結果間,同時滿足必要與充分條件關係,就具備充要條件關係。邏輯符號表示為:P↔Q,例如:一個數字能被2整除,即為該數字成為偶數的充要條件。
併科罰金
即該項犯罪,除科處拘役、有期徒刑外,可同時合併科處罰金。例如: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60,000元。代表除了要坐牢2個月,並需繳納罰金60,000元。
累犯
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攀附
依商標法第70條第1款規定,明知為他人的著名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因而減損該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者,應視為侵害商標權,就是所謂的「攀附」。此種商標侵權類型,消費者對其商品或服務來源,雖然不致於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但仍可藉由模仿他人著名商標的攀附行為,而增加銷售機會。此攀附行為也被稱為「搭便車」行為。簡單來說,對於著名商標的攀附或搭便車行為,可能使著名商標與其指定商品或服務來源間的聯繫能力遭受弱化,造成消費者印象模糊,或對著名商標產生負面印象,而使著名商標的信譽遭受損害,因此被當成是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權利主體
依據實體法(如民法等)的規定,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個體。 例如:民法上的自然人、不是胎死腹中的胎兒、法人。
合先敘明
先行說明
獨立上訴
指不是被告本人,卻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對判決提起上訴,不受被告意思之拘束,縱使和被告的意願相反也不影響上訴的效力。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