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戒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50 案本院歷年來所作成法律問題決議內容(計 149 案),部分決議因時空背景或法律變更,內容有檢討之必要,提請討論。
-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6 號請求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依公證法第 109 條之原則性規定,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計算公證費用,而所謂契約之標的係當事人依契約所應為之給付,於不動產買賣、租賃契約收費標準於公證法施行細則有特別規定。然不動產買賣、租賃契約以外之雙務契約,目前法無明文規定收費依據,則應採以下何種標準收費?
-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離婚雙方協議就財產分配請求辦理公證,內容如下:1.男方名下房產 A,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歸男方所有。2.女方名下房產 B,價值 2,400 萬元,歸女方所有。3.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女方應另行給付男方現金 600 萬元。問公證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
-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公證人依票據法第 106、107 條規定作成拒絕證書時發現有誤寫情形,除於該拒絕證書末尾或欄外記明增刪字數後簽名或蓋章外,是否亦需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依公證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為簽名或蓋章?
-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2 號通曉中、英文之甲付費請乙將其戶籍謄本翻譯成英文,乙並於譯者欄位簽署完成,甲持該戶籍謄本英譯本請求公證人認證,問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時,應以「租金總額」與「租賃物公告現值」兩者中擇其高者作為計算公證費用之依據。惟現行法制下,僅土地設有「公告現值」,房屋並無,公證人得否逕以「房屋無公告現值」為由,免除當事人提供任何房屋價值資料(如課稅現值)之義務,逕以租金總額作為唯一計費依據?
-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5 號請求認證之文書內容無從查考或不明,請求人仍堅請辦理並記明筆錄而公證人得予認證之情形(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前段),倘其文書內容屬於尚未發生且不一定發生之具未來性內容(如不自殺聲明),公證人是否仍得予認證?又如認具未來性內容得予認證,倘其文書內容指涉具體人事物以及主觀評價,而有成為訴訟文書證據之虞者,公證人是否仍得予認證?
- 司法院 114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2 號被告 B 前係告訴人公司員工,擔任研發技術人員,負責開發設備及自製設備與現有製程之改善、機器設備及新型設備之測試等業務,並簽領告訴人公司之員工管理辦法手冊,約定任職期間應遵守公司各項規定,有關公司之技術、業務、財產、管理等知識、資料,員工皆應保守秘密。被告 B於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明知告訴人公司機器設備「製程設定」、「處方」、「異常處方」參數等營業秘密及工商秘密非依其職務在工作上所得決定處理之事務,竟未經授權而以個人硬碟擅自重製後,並交付與同案被告。被告 B 是否成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
- 司法院 114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 號被告 A 為甲企業社的負責人,明知址設中國大陸地區之「乙公司」所販售之「TVBOX」 電視機上盒內建有「高清直播」APP 電腦程式(無 P2P技術),可供購買者藉由上開機上盒內 APP 軟體連線至伺服器認證後,即可觀看告訴人公司之電視節目,且該等頻道節目均係竊錄、非法重製而來,未經告訴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竟於 106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7年 3 月 30 日止,向「乙公司」先後購入「TVBOX」 電視機上盒共 1,035 台在臺灣地區販售完畢,並標榜使用者僅需購入「TVBOX」 連接電視及網際網路,便可免費觀看告訴人公司之頻道並免付月租費用方式。依題旨,被告 A 成立何罪?
-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8 號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合計超過年利率百分之 16,得否予以公證?例如: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 計算,但若借用人逾期未清償本金或利息者,以每萬元每日新台幣 30 元計算違約金。
-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2 號委任人 A 曾經與受任人 B 辦理過意定監護契約公證,現另擇定受任人C ,但未向 B 為撤回之書面通知並作成公證書,倘 A 與 C 請求公證與前次 A 與 B 監護內容完全相同之意定監護契約,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7 號公證人作成體驗公證書 40 頁時,製作 2 份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公證人向請求人收取公證法第 128 條第 1 項或第124 條費用有無理由?
-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5 號公證法第 128 條第 3 項所言民間公證人外出執行職務之旅費及日費係應收取抑或係得收取?
-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6 號民間之公證人作成體驗公證書 40 頁後,寄送公證書副本或正本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得否向請求人收取郵資?
-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經我國外館驗證之英文文書及中文譯文(我國外館在首頁附註「本文件為原文件之影本,原文件業經查證屬實」及在末頁附註「僅證明簽字屬實,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等文字),請求人因發現該中文譯文有誤,要求僅對英文文書重新為翻譯並請求辦理認證,公證人應否准許?
-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9 號針對當事人提出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僅為出名之人,實際所有權人另有他人,並由該他人針對不動產有實際管理、處分之權,此種借名登記契約: 一、嗣後雙方針對先前未為公證之借名契約進行增補協議並請求公證,可否辦理? 二、若此借名登記協議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可否辦理公證?
-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我國人甲男持英文版親子關係宣誓書(Affidavit of admission/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如附件),偕同菲律賓籍乙女到場,甲聲明菲律賓籍之 A 為自己與乙女所生之子女,並提出 A 之出生證明書(未記載父親姓名)。乙女表示 A 確為其與甲所生,亦表示其曾在菲國與他人有過婚姻,惟已離婚。甲表明該文書將持往菲國辦理子女出生登記使用,請求公證人辦理認證。試問甲若就該文書內容未再提出其他證明文件,公證人得否予以認證?
-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債權讓與契約公證,原債權金額與讓與交易價額不同(如原債權金額為新台幣 500 萬元,讓與交易價額為新台幣 100 萬元)時,應以何者作為公證費用計算之標的價額?
- 懲戒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49 案公務員懲戒制度在引進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後,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法律座談會第 65 案、第 91 案,就公務員數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一部應不受懲戒,一部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或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而應予免議時,所為「主文應就不受懲戒部分及免議部分分別諭知」之決議,應否為補充或變更決議?
-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請求人持外交部領事局網站下載之中英文對照的授權書或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詳附件一、二)且僅填寫中文內容請求公證人(具通曉英文第二級資格)予以認證並加蓋中文認證章戳即可,認證費用應如何收取?
-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立遺囑人甲業經 A 公證人辦理其自書遺囑認證,遺囑內容略為:「本人名下現金和銀行存款,扣除稅捐、喪葬費用後,如有剩餘,則由長子乙繼承。」結尾處親自簽名,並記明年月日。一年後,該遺囑人甲續至 A 公證人處表明原自書遺囑內容須刪除「長子乙」;增加「次子丙」,甲欲親自在 A 公證人面前刪改原自書遺囑內容,並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不另載刪改日期,請公證人實際體驗甲刪改自書遺囑內容之行為,並辦理公證,請問公證人可否為之?
-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日後因故雙方欲提前終止租約,並約定終止日期非即日終止,而係雙方合意指定溯及至過去的日期終止,抑或係指定尚未屆至的日期(尚在租約期間內之未來日期)終止,該終止租約協議書之認證,公證人得否受理?
-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2 號請求人(即譯者)可否自行將譯本連綴之原文內容部分遮掩後,僅翻譯未遮掩部分之內容,就該譯本請求認證?
-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1 號當事人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請求他造當事人負擔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訴訟費用,法院審理後裁定他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6 千元,就當事人請求金額超過法院命他造負擔部分,是否需於主文諭知駁回該超過部分之請求?
-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0 號現役軍人經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為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以外懲罰種類之懲罰,得否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指於假釋期間,仍須付保護管束。即受刑人於服刑結束前,提早釋放,但仍應定期向監督者報到、回報狀況,但並不是已經服刑完畢。換句話說等同在監獄外受國家監督,同時也算在外服刑而非監獄服刑。
當事人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自訴人、檢察官及被告,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則指原告、被告,非訟事件則是指聲請人、相對人。至於律師、代理人、證人等等,就不是當事人。
不足採信
不能採信的意思。
禁反言
「禁反言」是指當你做了一個法律上的主張之後,基於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出爾反爾,在事後否認它或做相反的主張,造成相對人因為信賴該表示而受有損害。
難謂
表示「否定」的意思;不能認為;很難說。
公益性
公益性係屬不確定之抽象法律概念。法律上所稱公益,並非抽象的屬於統治團體或其中某一群人之利益,更非執政者、立法者或官僚體系本身之利益,亦非政治社會中各個成員利益之總和,而係各個成員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整合之狀態。亦有法律如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直接對「公益」定義:「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然此皆僅得對「公益」為適當之描述,尚難為其劃定一具體範圍或提供一可得操作之標準。
可追訴性
係指在追訴權時效內之犯罪行為,仍具有受刑事追訴之可能性。反之,如犯罪之追訴時效已完成者,偵查中檢察官應予以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法院則應諭知免訴判決,該等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之犯罪,就不具有可追訴性。
撤銷緩刑
指被告因特定事由經法院裁定撤銷緩刑,而需執行刑罰。包括:1.應撤銷事由:緩刑前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2.得撤銷事由:有刑法第75條之1所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夫妻財產權
有關夫妻財產權的歸屬,民法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作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就以法定財產制作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因國人在結婚時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習慣,所以法定財產制其實是國內大多數夫妻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將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並由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並可以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提供給夫或妻自由處分,並且就彼此的婚後財產,相負有報告的義務。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則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形成力
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例如:依民法第92條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或法院作成的形成判決,使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動的效果。例如:離婚判決於確定時發生形成力,使夫妻關係歸於消滅;撤銷公司股東會決議之判決確定時,使該決議消滅,回復到決議前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