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律
就具體之案例事實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並確定其法律效果之過程。關於適用法律之方法,有所謂「法律三段論法」,個案事實為小前提,法規為大前提,適用法律規定於事實,得出結論即法律效果。
中間裁判
中間裁判是指非以終結訴訟為目的,而是為了達成終局裁判(為終局裁判之準備)而於審理程序之過程中所為之裁判,大部分是針對訴訟指揮及關於各種強制處分所為的裁判,通常係以裁定的方式為之,而無以判決為之者。例如法官迴避的裁定、延長羈押的裁定等。
休職
「休職」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該法所定公務員懲戒處分之一種,依同法第14條規定:「(第1項)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第2項)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第3項)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公司重整
公司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的危險,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並選任重整人,擬定重整計畫就公司進行以重建更生為目標的債務清理程序。
不付審理
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庭,法官會先查明是否真有其事?如果認為少年並沒有做移送書記載的行為,或是認為少年的行為情節輕微,不需要進入審理程序,法官就會裁定「不付審理」。
審檢分立原則
法官與檢察官彼此獨立行使職權,互不干涉各自職權的行使。法官與檢察官的所屬機關、行政資源與升遷管道,也完全不同,不會有潛在的不當影響他們各自在職務上作成判斷的威脅或誘因。
惟
但是
遺產繼承人
一個人死亡後,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就是遺產,而有資格繼承遺產的人,就是遺產繼承人。 除了配偶是理所當然的繼承人外,倘若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這些人在世,順序在前的人,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疲勞訊問禁止
對被告的訊問,如果是在被告身心疲勞的狀況下進行的話,由於被告難以保持自由意志,容易作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所以被刑事訴訟法明文禁止。
性侵害犯罪
性侵害犯罪之定義規定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找法規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 文化部編制表
- 貨物稅條例
-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編制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中分署編制表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編制表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南分署編制表
-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
-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找條文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 2 條
-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0 條
十、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紀錄之常設簿籍。所辦公務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上級機關得以下級機關所送報表,審核後代替登記冊使用。 (二)報告表:為將整理之結果作正式彙報之用。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1 條
十一、公務統計報告表之上方應有表名、資料時間、單位、編製機關名稱、表號、報表週期、編報期限及公開程度。表之下方應有編製日期、填表人、審核人、業務主管人員、主辦統計人員、機關首長、資料來源及填表說明。報告表(統計單元)之編製說明,包括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分類標準、統計項目定義、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送對象等,詳列附錄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2 條
十二、公務統計報告表表號採三段九碼編號方式,第一段五碼為「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中規定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細類編號。第二段二碼為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二碼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報告表之序號。另為適應本院及所屬機關業務特性附加 2碼,以區辨機關別。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3 條
十三、司法統計資料之蒐集,應依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及有關令函之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實務手冊」之規定辦理。資料內容需參研相關法令規章,如發現蒐集之資料不合規範者,應調原卷清查。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8 條
十八、「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本院統計處會同本院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商訂之,增刪或修訂時亦同;其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應由本院與該機關協商辦理之。有關表現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之公務統計項目,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會同相關業務單位訂定之。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9 條
十九、本院統計處彙編本院及所屬機關報告表,高等法院彙編該院及其分院與所轄地方法院報告表。至有關辦理本方案公務統計表冊之細部權責區分,詳列附錄二「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表冊之細部權責區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