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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買賣人口罪
刑事
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罪,其犯罪之實行,須有買方、賣方,且雙方均構成犯罪,才成立本罪。而所謂「買賣人口」,乃指行為人(買方或賣方)與他人(賣方或買方)談妥人口(被害人)及價金,並將被害人移置於買方或他人實力支配下之行為。
告發
刑事
任何人知道誰有犯罪嫌疑時,可以告知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俾利進行犯罪偵辦。
查核屬實
不限領域
經過調查核對,確認為事實
函釋
行政
行政機關就其主管法令之適用疑義所作成之解釋函,而分別發布、下達或回覆。有行政機關為求法令統一適用主動作成、亦有主管機關應執行機關或人民請求作成;有針對通案抽象法令為之者,亦有針對具體個案指示者。性質不一,要依內容而定。
上訴人
刑事
指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之人;無論檢察官(自訴人)、被告或其他有權上訴者,只要對原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的人即為上訴人,他方則稱為被上訴人。
尚非無議
家事
就是法院表達「還有懷疑」、「不予採信」的意思。
借名登記
民事
指雙方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的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則同意就該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出名登記的契約。該契約內容,若未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上應承認其法律上效力。
訴之聲明
民事
原告起訴表明其對於被告請求的法律關係、原因事實、請求法院判決的內容與範圍。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基於民國100年1月1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債權不存在」、「准原告與被告離婚」等。
獨任審判
刑事
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如果只有法官一人,就叫做獨任審判。例如地方法院簡易庭的案件是由一個法官進行審判。
確認利益
家事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時,必需該訴訟結果對他有「確認利益」,才可以提起。如果說確認的東西和自己根本沒有關係;又或者就算確認了,實際上也不能改變什麼法律關係的時候,就是欠缺確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