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清償
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名義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綦詳
就是「非常詳盡」、「十分清楚」的意思。
上訴利益
上訴乃是對判決不服而請求予以救濟的制度,因此,上訴所主張的內容非有利益不可,上訴限於有上訴利益的情形,才能夠允許。例如,被告經一審判決有罪,其上訴二審請求撤銷改判無罪,就是屬於有上訴利益的情形。反之,如果一審判處罰金,卻上訴請求判處有期徒刑,則無上訴利益。然而,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具有要求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的職責,如果原判決確有違法或不當,就可以上訴請求糾正,此時不問上訴是否有利於被告,均得為之。
搜索
解釋一:對於一定之處所、物或人之身體等,以發現物或人為目的,而實施的搜尋行為。 解釋二:搜索扣押是指翻找檢查被告或第三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的強制處分,目的在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發現犯罪證據、可沒收的物品。搜索的類型可以分為「有令狀搜索」及「無令狀搜索」二種,原則上要有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稱為「有令狀搜索」,就是必須經法官審查後核發搜索票,才能搜索。例外在法律規定例外情形下(例如急迫情況或被搜索人同意時),才可以在沒有搜索票下進行搜索,這就是「無令狀搜索」。無令狀搜索的類型有三種,附帶搜索、緊急搜索及同意搜索。
起訴審查
為落實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兼防止濫行起訴,以保障人權,避免被告不必要之訟累,並節約司法資源,刑事訴訟法2002年修法時,增訂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起訴審查之標準為法院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5點,係指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惟亦有學者主張應以美國證據之形式上有罪作為判準。
似難謂非
似乎就是…的意思。
執行費
因強制執行直接產生的費用,包括聲請強制執行費用、參與分配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原則上應先繳納執行費,將來可以從債務人的執行財產優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8條)。 有關強制執行費的徵收標準(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請參考司法院。
過失既遂犯
相對於故意的既遂罪,過失既遂罪必須要有特別規定才能成立。此外,現行法並沒有處罰過失未遂行為罪。倘若過失犯沒有結果發生的時候,此時只能認定行為人無罪。
改定子女親權
父母離婚或分居六個月以上,曾經協議或法院酌定子女親權。但日後發現原有的協議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或行使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人有不利情事時,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定方式來變更行使親權的人。
灼
清楚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