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措施法
對於非正常狀況下所為的特別法律規範,為日本法律用語所常見。 例如:日本該國所制定的「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反恐特别措施法」等法律。
自由裁量
法律在特定事項上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裁量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判斷,權衡應該如何進行處分才會合於公益,這種一定範圍內的裁量自由即可稱為「自由裁量」,又稱「便宜裁量」。但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仍然要根據法律規範或授權的目的。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漏報所得的稅務違章案件,須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規定「漏稅額2倍以下的額度」內,裁量要處多少金額的罰鍰。
準占有
所謂準占有,指基於占有無體財產權(例如著作權、專利權、債權)之文件或其他有體物件,而占有該無體財產而言,乃相對於有體財產權之占有。
抑留剋扣罪
抑留剋扣罪規定於刑法第129條第2項,這是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的款項或是物品,明知應發給,然卻抑留不發給或是剋扣(也就是不足額發給)時,即構成本罪。
管收
司法機關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
權利告知書
為保障人民訴訟權,刑事訴訟法明定應對被告為一定事項之告知,例如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又為維護審判中犯罪被害人或告訴人權益,法院亦會告知其得委任律師閱卷或得聲請與被告或旁聽人適度隔離等。此等告知書面,即為權利告知書。
易科罰金
被告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法院判處被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者,檢察官指揮執行時,被告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審酌被告情狀,得准許被告改以繳納一定的金錢而不用被關進監獄服徒刑或拘役。
上訴權人
上訴權人指的就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於立法上是限於一定範圍之人,才可以提出上訴。包括固有上訴權人(檢察官、自訴人和被告)、獨立上訴權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被告之利益、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代理上訴(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以被告之名義,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過失致死罪
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可因行為人身分之不同,區分為普通過失致死罪(本條第1項)及業務過失致死罪(本條第2項)。
審酌
考慮。例如法官判決時,決定科刑輕重之標準,應審酌被告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後的態度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