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沒收
一旦符合沒收的要件,法院就只能宣告沒收,沒有任何裁量的空間,稱為義務沒收。不過,沒收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縱使在義務沒收的情形,仍應注意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的調節適用。
受任人
於委任契約關係中,依約定同意處理他方所委託事務之人,稱之為受任人;委託處理事務者,則稱為委任人。
詰問
就是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或辯護人)、檢察官,分別對證人、鑑定人直接問話的程序,目的在發現真實,以提供法院作為正確判斷的依據。
灼
清楚明顯。
前揭
前述;表示「前面所提過的內容」的意思。
並無不洽
並沒有無法調和或不能相容之處。
不能犯
不能犯又稱為不能未遂,是指行為人基於犯罪的故意而著手實行,但其行為無法達到犯罪結果,也沒有危險者。例如:某甲誤認砂糖足以致人於死,而將砂糖摻入水中,提供給乙飲用。現行法考量到不能犯之前提係以法益未受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險,如果仍對於不能發生法益侵害或危險之行為課處刑罰,無異對於行為人表露其主觀心態對法律敵對性之制裁,在現代刑法思潮下,似欠合理性。因此,基於刑法謙抑原則、法益保護之功能及未遂犯之整體理論,改採客觀未遂論,將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之行為,規定為不罰(也就是不構成刑事犯罪)。
善意受讓
指就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時,受讓人在主觀上認為讓與人是有權讓與之人(亦即受讓人是善意、不知情),而受讓該動產之占有時,縱讓與人無讓與該動產之權利,受讓人還是可以得到該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使受讓人受法律之保護。
俟
等到
實害犯
指某些犯罪成立的前提,是這犯罪行為已經造成法律上保護的利益(如生命、身體、財產等)受到具體侵害(例如人死了、自由、財產權被剝奪了),而非只是抽象的風險或可能性而已。例如:傷害罪的被害人,在現實上身體已經遭受侵害,所以傷害罪是屬於實害犯。相對的,酒駕上路會提高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所以只要酒駕上路,不用等到實際發生交通事故人員傷亡,也要處以刑罰,這個規定便不屬於實害犯。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400522 號
修正「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並於第一次寄發被害人通知書或傳票時,併予檢附供參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11 號
科技設備係輔助監獄及看守所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其儲存之資料,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用;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法律字第 11403506330 號
財團法人應以其名義及其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業務或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至於應以何種支付工具為之,財團法人法並未規定。所詢財團法人因業務所需之支付及相關帳務處理疑義,涉及「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個別財團法人所建立之會計制度相關規定事項,屬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5970 號
為保障學生權益及建構校園安全環境,自 114 年 6 月 1 日起,各矯正學校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及處理,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各校運用各種集會、訓練課程或其他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及其相關規定,俾提升教職員工之專業職能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20 號
各矯正機關審查申請返家探視檢附之死亡證明書,自即日起請依說明所示辦理。又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6 條第 1 款所稱死者之死亡證明書,包含醫療機構掣給之死亡證明書及檢察機關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法律字第 11403506960 號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經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完成變賣程序者,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又登記機關接獲通知後,即得逕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執行分署
法律字第 11403506870 號
有關財團法人經董事會通過受贈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涉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對於公司之經營,是否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有無改變該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等,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權限,請主管機關參酌說明及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法律字第 11403506020 號
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其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又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有關吊銷駕照處分之裁決作業、流程及裁處權時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宜請裁處機關表示意見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2030 號
依據 114.05.14 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為即時掌握囚情動態,各機關辦理重大事件(事故)通報相關事宜,自 114.06.02 起請依說明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05730 號
公費就養榮民如有心智功能障礙情形而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則退住處分及怠金處分之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義務人對於怠金處分,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則除義務人已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外,在行為義務之執行程序終結前,其怠金處分均屬未確定狀態
院臺法字第 1145008999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以加強管制,自民國 114 年 5 月 16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