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上訴
當事人一造利用他造提起的上訴程序,附帶請求上訴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的訴訟行為。附帶上訴必須依附在他造上訴而開始的上訴程序,以他造上訴係屬合法為前提要件。若上訴人撤回上訴,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時,附帶上訴就失去效力;但附帶上訴本身若已具備上訴的要件,可視為獨立的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1條)。
同財共居
同財共居家屬,是指居住於同一住居所,且財務共有的親屬。考慮到同居共財家屬共同生活關係,內部對於財產管理既有一定自律規範,基於「法不入家門」的想法,刑法規定如果這樣的親屬之間犯竊盜罪,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國家才會追究刑責,且可免除其刑。
閱卷
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的書狀及證據,連同開庭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的文書等等,會由書記官編為卷宗,當事人如須閱覽卷宗內的訴訟資料,可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閱卷,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閱卷如有影印或掃描卷宗資料就必須付費給法院。
地價稅
土地稅的一種,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採累進稅率(土地稅法第1條、第15條、第16條參照)。
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有規定「假扣押」制度,是附屬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日後可以被實現或強制執行,債權人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地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1種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至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3 條等規定,是行政實體法有關假扣押的特別規定,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假扣押制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難以維持婚姻
夫妻雙方已經無法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意思。可能是因為夫妻個人的原因,也可能是與其他家人的原因。
殘刑
為「殘餘刑期」之簡稱。被告觸犯刑法法規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後,於受徒刑之執行達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之期間並符合其要件,而有悛悔實據者,即得報請假釋出獄。該名受刑人於入監執行之日起本應在監執行之徒刑刑度,減去假釋出獄之日之日數,即為殘餘刑期,此即一般俗稱之「殘刑」。
降級
「降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為該法所定公務員懲戒處分之一種,依同法第15條規定:「(第1項)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第2項)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委任人
委託他方處理事務的人。
干預行政
干預行政或稱干涉行政,為公權力行政中常見的行為方式,是指國家機關作成會侵害人民權益或課予義務的行政行為,通常是用命令方式為之,多屬負擔處分,例如課徵稅捐、徵收土地或警察機關下令禁止通行。另於必要時亦得採取強制手段,例如警察為排除侵害或預防危險的強制措施。因為干預行政是直接限制人民權利或自由的行政行為,通常要有法律或法規命令的依據,才可以實施。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612 號
有關法院民事重大訴訟事件分案、重大案件辦案維持率計算及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範圍,應依修正後「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14690 號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且不得為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之行為。如財團法人對其財產之運用方法,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1~5 款所定運用項目之一,尚須主管機關已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之
法律字第 11403514380 號
信託法第 73 條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益信託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益信託之信託條款與現行信託法制不符而有變更之必要,即得依信託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法律決字第 11403513710 號
主管機關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
法律字第 11403509160 號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僅於繼承人就全體遺產為分割時,該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無法分配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惟其仍得受有其他遺產之分配;若繼承人間就分割之方法,協議不成者,則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
法廉字第 11405004170 號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有信託義務之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後,嗣因故無法於 3 個月內完成管理或處分者,是否應回復信託疑義案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2980 號
關於就浮覆地所有權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議,在憲法法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後,司法實務見解多已參採其判決意旨,對於請求國家塗銷浮覆地國有登記之案件,認定公產管理機關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受敗訴判決
法律字第 11403512900 號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仍應遵守有關裁量之一切限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之情形或已逾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者,則不得撤銷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4170 號
為簡化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辦理流程,並減少蒐集書面個人資料之疑慮,調整流程為收容人以書面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經機關審核後,予以登記。並修正「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登記表」、「矯正機關對於外界送入財物對象管理作業流程圖」
院臺法字第 1141030113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第二級毒品之品項及增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品項,自 114 年 10 月 31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12430 號
倘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且皆係處以罰鍰者,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須比較各法規罰鍰之輕重,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優先取得管轄權。惟如該數個法規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1990 號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申請減資變更登記之申請末日之疑義,需先釐清關於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申請,究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後,再參酌行政程序法規定及說明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