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
自認,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他造所主張不利於己的事實,為相一致之陳述。關於自認的方式,有可能記載於書狀中向法院為之,或在期日進行中以言詞陳述:甚至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法律上亦視同自認。
期間
由一定日期到一定日期,可分為法定期間及裁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裁定期間是指法院或法官所訂定的期間【例如:法院命原告供擔保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
期日
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會合、集合在一起為訴訟行為而訂定的時間。例如:為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所訂定的時間稱為言詞辯論期日,為宣示判決所定的時間稱為宣判期日(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23條第2項)。
宣判
指宣示判決,也就是朗讀判決主文(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 224 條規定)。
異議
於訴訟程序中對於法院的處分或他人的訴訟行為表示不同意見或救濟的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201條、第240條第2項、第240條之4、第484條、第485條等規定)。
私權
根據私法所形成的權利。所謂「私法」,指任何人都可以適用的法規範,例如民法、公司法、票據法等。相對於此,「公法」則是以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為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的法規範,例如建築法、稅法、警察法等,根據公法所產生的權利是「公權利」。關於私權的紛爭,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公法上權利、義務的糾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係按行政爭訟程序解決。
假扣押
債權人為了保全對於債務人的金錢債權或可以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將來可以獲得清償,而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程序。也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並且禁止債務人在假扣押期間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原狀的行為(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第531條)。
起訴狀
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寫明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訴訟標的與請求原因事實,向法院提出。起訴狀之參考範例,可參閱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
準文書
非文書的物件,有時也足以傳遞表示某人的意思或思想,例如:紀念碑、界標、圖畫、照片等,均與文書相類似,也可用為證據方法,所以文書外的物件有與文書相同的效用者,準用文書的規定,該物件就稱為準文書(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1項)。
住所地
依照民法第20條,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精神,即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相對此概念者,係居所地,此代表為某種特定目的而暫時居住的場所,居所地和住所地差別在於有無久住之意思。舉例而論,行政機關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給付,應向人民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如其住所地的法院不能行使職權,則向其居所地的法院起訴。若訴訟事實發生在人民居所地,也可向該居所地的法院起訴(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