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61號判決
四、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包括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此於對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3號判決
,而未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再審事由駁回其聲請再審,已違反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更一字第428號判決
(二)又抗告人係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並非以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且民事訴訟法施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再小字第2號判決
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2項、第4項規定:「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聲再字第1號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著有規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原因之具體情形而言。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判決
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後2年內為之,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之限制」、「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2項、第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8號判決
五、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97條規定聲請再審,為一部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至13款、第497條)、一部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03號判決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再字第3號判決
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後2年內為之,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之限制;104年6月1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之4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年度投聲再字第2號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著有規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原因之具體情形而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微字第7號判決
字第6號確定裁定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並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8項第3點之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微字第2號判決
度再微字第6號、100年度再微字第1號確定裁定分別提起再審,係依各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事由,作為聲請再審之法律基礎,自無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1號判決
項規定,分屬民事訴訟法不同章節,伊係對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二審,而原確定裁定援引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係規範第三審上訴程序、第444條第1項前段係屬上訴二審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判決
前項再審之訴應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後2年內為之,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之限制(第4項前段)。」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再簡字第2號判決
104年6月1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係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是支付命令於104年7月1日前確定者,除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以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抗字第66號判決
示無管轄權,故意不依民事訴訟法第1項第2款裁定而枉法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及第3項裁判駁回原告之訴及罰鍰3萬元,適用刑法第100條所規定之罪顯有錯誤,非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微字第2號判決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規定判決如主文」等語,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規定是「第五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