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依累進稅率計算徵收的稅(土地稅法第28條本文、第33條、第34條)。
特別行政法
又稱行政法各論,指行政個別作用領域的法規範,如土地徵收條例、就業服務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租捐稽徵法等關於土地、勞工、建築、環境、租稅等等之法領域,各該法領域或已自成體系,或仍在發展與形成之中。與之相對應的概念為「普通行政法」(又稱一般行政法),指各種原則上可適用於全部行政法領域的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訴願法等。
房地合一稅
我國自105 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因此,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
地價稅
土地稅的一種,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採累進稅率(土地稅法第1條、第15條、第16條參照)。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9條)。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同法第17條規定:「(第1項)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第2項)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申報移轉現值
為了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要依該條來認定。例如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10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一
土地稅法(下稱修正前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及農業發展條例(下稱修正前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規定之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於 98 年 6 月間檢具系爭土地於拍定時確仍作農業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代位甲向稽徵機關主張上述移轉應免徵土地增值稅,並應將扣繳之稅款退還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稽徵機關予以否准後,A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
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2 號
並交付占有,惟尚未完成移轉手續,此時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指定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而占有人有異議,則稽徵機關是否仍得指定由占有人為代繳義務人?
95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八
嗣原告於 91 年 6 月 11 日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1 第 1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未合法通知原告於 30 日內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處(被告)申請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退還溢繳稅額。經被告予以否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聲明求為判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應依原告申請,作成准將原告所有坐落○○○之土地,改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並將溢繳稅款退還原拍定法院分配之行政處分。法院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