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號判決
㈡、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係授權行政院就法定減免以外另定減免標準與程序,並非對已明定之免稅再設限制,依行為時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認其無須申請即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89號判決
惟該條項所稱之城市地方,係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內之全部土地而言,參酌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及土地稅法第8條之規定即明(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28號判決
意思表示或採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復衡諸游淑琴等3人無法律上之正當權源而占有系爭占用土地,享有排他性之利益,致其他共有人長期無法使用,卻需共同負擔基地稅捐(參土地稅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81號判決
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條文內容同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一律按千分之10計徵地價稅,而不計入個人土地於各該縣(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02號判決
又上訴人為土地稅法之地方主管機關,系爭土地原均課田賦而無須繳納地價稅,伊無償提供予上訴人設置滯洪池使用,不會被改課地價稅,亦無須上訴人協助申請免徵地價稅,上訴人對於系爭土地改課地價稅肇因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稅簡字第7號判決
3、土地稅法第6條於78年10月30日修正前,原無「騎樓走廊」得予減免地價稅的規定,嗣於78年10月30日為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規定而增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1號判決
契約必要之點」即買賣標的及價金未達成合意,系爭買賣契約應不成立,且不生效力;且系爭買賣契約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例如定金比買賣總價金額高;土地增值稅約定由買方負擔,與土地稅法或一般買賣交易係由賣方負擔不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37號判決
……個人依前2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
且系爭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卻因被告違規未作農業使用,導致系爭土地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而不適用停徵田賦之條件,日後原告還須將系爭土地恢復農業使用,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19號判決
經查:⒈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30040號函釋要旨「贈與非出售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全文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
惟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而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土地於換價時本應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