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77號民事判決
原告之母吳張招嬌則係於64年間因共有物分割取得。⒊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如士簡卷第99-2頁所示。其內顯示: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㈡系爭房屋為被告所有。
原告之母吳張招嬌則係於64年間因共有物分割取得。⒊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如士簡卷第99-2頁所示。其內顯示: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㈡系爭房屋為被告所有。
六、遺產之分割方法:㈠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㈢本件遺產分割方法: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原物分配、原物分配兼補償、
再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審判上之共有物分割方法
㈢本件遺產分割方法: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原物分配、原物分配兼補償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且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
且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
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⒈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其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由法院自由裁量酌定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且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
(五)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
(二)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系爭遺產應按李芳玉及被告間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17.被告林玉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關於本案共有物分割之聲明或陳述。
又共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