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五、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惟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以共有物之利用價值、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為首要考量之點,共有人各自之主張雖可供參酌,然法院並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價格、利用價值及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價值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始能謂為適當而公平(最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㈢本件遺產分割方法1.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旋即於104年6月9日分別與彭○凰、楊○清(107年歿)、陳○雪及馬○燻4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出售系爭土地持分各1/5,另於104年10月5日辦理共有物分割
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000○0地號(權利範圍1分之1,面積81.57平方公尺)、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92分之4,面積831.00平方公尺)土地,係被繼承人名下因判決共有物分割
七、又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