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878號民事判決97 年 05 月 13 日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且查:㈠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受僱者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