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
㈡原告刊登系爭廣告之行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之行政法上義務:⒈應適用的法令︰⑴性別工作平等法①第3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雇主:指僱用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九號判決
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顯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益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事項屬於勞動條件之一種,其適用之對象亦應係勞動契約下之僱傭關係甚明。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6號判決
,又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原告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告之權益亦有受損,爰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就業就保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7號判決
㈣被上訴人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後段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合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8號判決
針對本件評議事由為「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案」,並經臺中市性別工作平等會於99年5月19日委員會議評議結果,認定原告總經理李太山涉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
二、緣原告前受僱人丙○○(即參加人)於民國107年3月1日向被告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主張原告有因其懷孕而予以資遣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
又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34條、第13條第2項、第38條之1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第2條等規定,陳員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於受理後依法調查、審議及審定原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
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並規定:「雇主違反第21條、第27條第4項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541號判決
公務人員體系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系爭考績通知書提起救濟時,原確定裁定僅憑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程序,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訟救濟,有違性別工作平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94號判決
13條第2項規定成立」,被上訴人乃以上訴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以107年11月13日新北府勞業字第1071520252號性別工作平等法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號判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所稱差別待遇,係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違反該條規定之雇主,應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上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
是以,公務人員因其上級主管人員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行為,而受有權益之侵害,自得向所屬服務機關申訴,由該機關依法定程序作成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行為成立與否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