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補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告張簡嘉詠被告華權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庭瑋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告張簡嘉詠被告華權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庭瑋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路邊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進發被告張銳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廖進楚盛圖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美齡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恩平被告方琮瑋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負責人之被告未善盡職場實際管理能力,置若罔聞亦未盡到性騷擾防治義務責任,任其所僱用店長賴○○以權勢侵害原告法益,致原告身心遭受嚴重創傷及痛苦,被告應負擔「推定過失責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告劉旻炘被告百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詹素華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法定代理人林恩平被告李珈慶訴訟代理人王士豪律師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理由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第483條之1、第487條、勞基法第8條、第11條、第14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
勞動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蔡沐霖明知接獲性騷擾申訴,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A政黨中央黨部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為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提供甲女保護、協助,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以其與甲女間職務隸屬之上命
故參加人上開所為,應已滿足行為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惟原告請求有超規格期待不符合比例原則,主張並無理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理由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理由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起訴未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其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
理由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