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查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住居均詳卷被告郭建逐上列被告因本院年115度訴字第114號違反跟蹤騷擾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本件被告羅心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盧黃梅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雖於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兩造車禍之過程尚有再行調查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雅諭對被告古恩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原告吳祐寧對被告古恩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原告蔡英哲對被告謝至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博雅對被告謝南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告徐淑雯被告張頌衡(英文名:CHEUNGCHUNGHANG)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087號原告彭清宏被告王永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5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又所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包括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