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之過失受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
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之過失受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四、本院之判斷: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之過失受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
㈢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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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從而,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有侵權之事實乙節,負舉證責任。
⒉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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