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38號原告陳家瑜被告郭紫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38號原告陳家瑜被告郭紫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39號原告顏淑芬被告郭紫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40號原告陳妤倢被告郭紫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49號原告黃建勝被告郭紫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69號原告林賢坤被告林姵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85號原告戰廷軒被告劉昱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86號原告許育祥被告劉昱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另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國道2號高速公路西向5公里60
114年度板小字第2993號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正煌訴訟代理人黃釗輝被告張振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黃律皓李易其被告高志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呂嘉寧許晏庭被告黃晟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14年度板小字第307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施藝嫻被告劉天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是被告即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爰就聲請人對被告吳柏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裁定移送民事庭等語。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件原告以損害賠償債權人之身分,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被告請求全部損害賠償之給付,核無不合。
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法院應於判決主文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追徵,俾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
又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自不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以損害賠償債權人之身分,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被告請求全部損害賠償之給付,核無不合。
⒉原告樂皮旅行社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萬元:因被告疏未幫原告樂皮旅行社之旅客辦理旅客保險,足以損害公司之信用、名譽及商譽等,爰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萬元。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