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補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補字第172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呂嘉寧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士霆間請求損害賠償
115年度北補字第172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呂嘉寧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士霆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6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陳振盛上列原告對被告黃鳳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字第704號原告葉慧清(住址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君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原告杜藍宜訴訟代理人黃馨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才興、鄧寀妍即鄧少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代理人王仁炫律師被告莊宏全丞恩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瑛訴訟代理人鄭淑燕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小字第1694號上訴人即被告張逸翔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三)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政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52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矢持健一郎訴訟代理人沈明芬被告袁國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3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鍾焜泰被告劉維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固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056號原告陳愷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仕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076號原告張智詠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孟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058號原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博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榮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壢小字第337號原告華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清鴻被告羅傢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08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羅凱銘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冠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從而,原告對於系爭保車之車損確為被告所乘機車造成乙情,舉證尚有不足,自無由被告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可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07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自明訴訟代理人陳振盛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彩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05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李怡萱謝京燁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冠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惟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