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7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自明訴訟代理人莊友仁被告莊李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自明訴訟代理人莊友仁被告莊李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郭逸斌被告詹明鴻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營小字第3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壢小字第332號原告劉坤郎被告徐承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李威儀被上訴人即被告八里新世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洪志宜被上訴人即被告朱哲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8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9,798萬6,43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693號原告盧彥旭李維中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波皇家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旗小字第14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方柏權被告陳國慶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旗簡字第82號原告盧慈香被告呂大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陳巧姿沈明芬被告黎小慧訴訟代理人羅自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十二、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訂約前未曾將標的物出租他人,爾後如欲將該標的物出租或出借他人時,應先經債權人書面同意,否則願付損害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
其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應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然原告就其如何因系爭車位漏水造成居住安寧受侵害,且其情節核屬重大等利己事實,全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則其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又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