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返還房屋前之損害賠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
理由一、查原告林世茂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53號,被告莊勝惠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又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欲請求損害賠償,應載明請求之金額等)。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主張因誤信詐騙集團,將新臺幣(下同)80,090元匯入被告帳戶,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
115年度士簡字第907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鍾宇軒被告曾海清(已歿)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二、查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年度士小字第106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黃敏瑄被告徐名琳(已歿)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3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惟被告業於起訴前之115年3月16日死亡,此有起訴狀所蓋本院收件章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告劉珮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德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原附民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代位鄧祁祐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應屬有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亦足資參照)。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呂嘉寧葉尹瑄被告復興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未記載姓名、住所或居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